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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飞车抢劫当场击毙”,“说”不如“做”?

(2007-06-01 10:07:50)
标签:

飞车抢劫

警察鸣枪

击毙

死刑程序

人权

标语

震慑犯罪

分类: 经济
 

据《河南商报》报道,531日,一辆普通桑塔纳警车静静地停放在荥阳市公安局门口,一张宣传标语醒目地贴在后车窗上:飞车抢劫当场击毙。记者调查后核实,荥阳市公安局多数警车都挂有这样的标语。荥阳市公安局副局长张雨说,发现飞车抢劫,民警可将劫匪当场击毙。而法律专家认为,警察无权判定罪犯生死,这样的“特色标语”,正暴露了警察法制观念的落后。

尽管警方一再表示自从标语打出后,街上“飞车抢劫”的案件没有再发生过。说明这个标语的震慑作用是明显的。但是,还是引起了媒体的关注和一些法律人士的不同意见。抢劫案件是严重的刑事犯罪案件,直接威胁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飞车抢劫”案件则是全国各地面临的严重治安难题,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难以保障,案件发生后难以侦破。民众因此对公安机关的能力和信任降低。严厉打击和惩罚“飞车抢劫”犯罪行为刻不容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暴力、胁迫和其他方式公然的抢劫公私财物构成抢劫罪,而“飞车抢劫”就是其他方式。一般认为,歹徒来路抢劫持刀行凶和对受害人进行殴打伤害等方式的抢劫犯罪行为、直接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飞车抢劫”的危害某种程度更严重,比如犯罪分子驾驶车辆趁人不备在路上对行人进行“抢劫”,在夺下行人的“皮包”和其他财产时,高速飞奔的车辆有可能将受害人摔倒致伤等恶性后果发生。也就是说,“飞车抢劫”的危害性极大。

由于飞车“抢劫案件”现场证据和痕迹难以保留,车辆行驶过快,受害人无法记忆犯罪分子的形象特征等因素,导致了“飞车抢劫”案件很难侦破。正因为此,“飞车抢劫”犯罪形式被越来越多的犯罪贩子效仿,“飞车抢劫”案件迅速在各地兴起。不久前,深圳街头出现的犯罪分子大白天开车将一女子挟持上车“飞驰而去”的画面就是很好的例子。

抢劫犯罪的严重危害性是举世公认的,因而《刑法》对抢劫犯罪分子规定了“死刑”的惩罚措施。从受害人角度上讲对“抢劫犯罪分子”处以死刑大家无可非议。这也是公平和正义之举。如果说被抢劫的人是那些“律师”或者“法学教授”,这些人该作何表态呢?人权不仅仅是对“抢劫犯”来说的,受害人和其他面临“抢劫犯罪分子”威胁的公民的人权也需要保护。

当然,死刑犯罪的判决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并经合法程序才能执行。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一个人的“死刑”。为了体现法制进步和社会文明,在司法程序上进一步强调了“死刑核准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死刑核准”制度。这表明了司法制度上既要保证依法打击严重的刑事犯罪,保护人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也要避免由于司法机关工作的疏漏造成无辜人员被错误的审判和判处死刑。“罪刑相当”,一个人犯多大罪承担多大的法律责任,这样才是真正的公平和正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人民警察面临着是穷凶极恶的歹徒。一方面警察要将犯罪分子绳之于法、接受司法审判;另一方面警察往往面临着犯罪分子的抗拒抓捕行为和暴力攻击行为。在保护人民利益、维护法律尊严和尊重司法程序、保证犯罪嫌疑人的申辩权的矛盾冲突中,警察的职业风险很高!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9条之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 ,可以使用武器:()结伙抢劫或者持械抢劫公私财物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也就是说,警察对于暴力犯罪和暴力拒捕行为可以使用枪械“以牙还牙”。

但是,允许使用枪械和使用枪械将犯罪分子直接击毙是两个不同性质的法律问题。由于犯罪现场的情况复杂,法律不要求警察一定打伤犯罪分子,而不是击毙。但不排除警察开枪后造成犯罪分子死亡的可能性。因此,法律上肯定,只要警察鸣枪示警无效,尔后开枪打死打伤犯罪分子不受法律追究。这样的事实发生符合客观事物发展的一般规律,容易被民众所接受。

然而、因此说警察鸣枪示警无效,可以将犯罪分子直接击毙的标语就涉嫌违法了。这样做的后果将导致很多警察能打伤犯罪分子抓捕犯罪分子、而放弃这种做法,反而直接将犯罪分子击毙。这样有涉嫌“故意杀人”的意图。这里仅仅是假设。也就是说,在“飞车抢劫”现场和抓捕暴力犯罪分子的现场,警察可以鸣枪示警,无效后,可以继续开枪,至于开枪后是打伤还是打死无法预料。如果出现了犯罪分子死亡的结果,警察没有责任。同时,在此必须强调,对于抗拒抓捕的恶性刑事犯罪分子,要求警察鸣枪示警后,能打伤抓捕就不能打死,这样才能最大限度的保证犯罪分子的人权和司法审判的权威性。

因此而论,警方“飞车抢劫当场击毙”的标语不合适。这样的事情可以发生,但不可以公然的宣扬。虽然说警方也表示,不一定要“击毙”抢劫犯罪分子,为了震慑犯罪做的宣传。但是,这样的宣传后果是被一些人误解和曲解,进而指责公安机关的法制挂念和水准。有些事“做”比“说”来得好。“飞车抢劫鸣枪示警”这个标语也许更适合,至于鸣枪示警后的法律后果让犯罪分子自己想象去。

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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