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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娱乐节目“生死合同”能否免责?

(2007-04-23 10:13:49)
标签:

电视节目

娱乐选秀

生死合同

真人秀

民事赔偿

分类: 影视娱乐
 

据《人民网》报道: 15日下午3点左右,北京电视台《争霸王中王》节目组在元大都遗址公园录制“挑战真人秀”过程中,一参赛选手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身亡。对此,节目组称,赛前已与所有选手签约,要求选手量力而行,否则一旦赛中发生意外,栏目组都不承担责任。

一纸事先的双方协议能否就此葬送一个人的“生命”,而无法律责任分担呢?传说中古代的武术擂台赛,“打死打伤各安天命”。但这只能算是民间的野史罢了。人的生命只有一次,生命的意义就在于无价。一般法律意义上关于人身伤害赔偿的法律规定,只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点心理安慰。应当说我国强调人民内部矛盾,关于人身伤亡的民事赔偿数额和标准是绝对偏低的,和国际社会的人身伤亡赔偿标准不“接轨”。

由于受到西方和港台娱乐文化的冲击和广告收益影响,为了所谓的电视节目收视率电视节目和新闻报道泛娱乐化相当严重。炒作和做秀是电视娱乐节目相互攀比,甚至一些地方娱乐节目模仿西方的惊险刺激挑战活动。表面上这种娱乐节目现场气氛和紧张、很热烈,但是由于电视娱乐节目多数是由一个栏目组少量的人员参与组织,对节目参与者的人身安全考虑不周。

同时,电视娱乐节目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企图用和节目参与人员签订“生死免责”协议的方法来规避责任。伴随着,娱乐节目的不断升级和所谓的紧张刺激,电视“真人秀”的危险系数不断加大,如湖南卫视的高空跳水、动物园与老虎、鳄鱼等为伴;一些电视台的惊险刺激绝活表演等。在如此高风险条件下,进行所谓的娱乐和刺激,不出事是侥幸,出了事就是参与者的不幸!电视台其中难辞其咎!

原本娱乐节目是为了大家高兴,但是一旦发生节目参与人员的人身意外伤亡,谁又能高兴起来呢?人都死了,岂能简单的依据草率的“免责”协议来推掉所有的责任。“此地无银三百两。”电视台明知有关的节目危险系数极高,故而以所谓的“大奖”为诱饵,诱惑民众积极参与娱乐节目“真人秀”,再以“人身伤害免责”为限制条件,这是明显的故意推托法律责任行为。法律上不会因此免除电视台对节目参与者人身伤亡赔偿法律责任的。

民法上承担法律责任的一般要件是:1、行为的违法性;2、行为人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3、损害事实。这里主要是指给他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4、因果关系。损害事实和过错行为之间有前因后果的联系。电视娱乐挑战节目在民众参与节目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的存在明显的过错。假如电视娱乐节目的工作人员在“真人秀”节目中人身发生意外,是不是电视台也不承担法律责任呢?劳动法是不允许的。

电视台也很委屈、很苦恼。节目做不好,一个是电视台收成不好,影响从业人员积极性;一个是百姓不满意,领导也不也批评。什么样节目才能是群众喜欢,领导满意,收益又好呢?这需要电视台工作人员多多的与观众互动,征求意见。而不是单纯的模仿和高感官刺激和高难度的惊险刺激表演。否则,今天是参赛选手出了意外事故,明天就可能使观众中模仿意外表演者出了事故。电视台能因此袖手旁观,一句“协议免责、责任自负”就能了事吗?

电视娱乐节目追求感官刺激的毛病该收场了。否则,类似于北京电视台的参赛选手人身伤亡事件将会不断发生。电视台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是不可能因为免责协议而彻底免除的,这不是公平正义之举。或者说,至少电视台应当在每期的娱乐“真人秀”节目中、为没一位参赛者透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这样不仅仅是对电视台负责,更是对参与民众的生命负责和尊重。

生命安全的警钟不仅仅是为煤矿等企业生产经营者而“鸣”,“警钟”时时刻刻的伴随在我们各行各业的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如果我们珍惜生命,就不会拿“安全”和个人安危与法律开玩笑。希望同样的悲剧今后不再发生,电视节目制作得到更好的转变。此次事件告诉人们,电视娱乐节目的庸俗化、刺激和难度挑战节目可以“寿终正寝”了。

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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