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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强奸杀人刑事责任性教育 |
分类: 法律 |
据《中国青年报》4月7日报道:黑龙江省明水县某村一名正处花季的18岁少女被两名不满14周岁少年“强奸”、并意图“点火”杀人灭口,后由于天下大雪受害人自救幸免遇难。但是受害人因此严重烧伤。实施强奸行为的少年学习成绩较好,在学年组的考试中学习成绩排名第二。事件发生后,家长、老师及村里的人都非常惊讶,不相信这两个孩子会做出这样恶劣的行径。
根据《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责令家长严加管教。有专家说:“加强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及青春期性教育是当务之急”。这些年未成年人恶性犯罪呈低龄化和迅速蔓延之势,尤其是“性犯罪”。教育界和社会学家多以“未成年人性教育不良或者思想道德教育跟不上为说辞”,是这样吗?
从这起两名未成年人令人发指的恶性“强奸杀人”案件来看,一个少年竟然用“好玩”来概括这种强奸和意图杀人灭口行为,却不认为这是犯罪。 这说明青少年却失的不是“性教育和思想道德”,而是“法律观念和法律责任意识”。
长期以来,有一种思想观念,那就是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正处于成长期,思想发育不成熟等理由来宽恕未成年的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宽恕是为了更好的教育未成年人如何做一个积极健康,有利于社会的人。而不是一味的迁就和纵容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否则,过分的宽恕和纵容不但无助于未成年人改正错误,反而使未成年人在违法犯罪的道路上继续下去。
把“强奸、杀人、抢劫、盗窃、重伤”等恶性犯罪视为“好玩”的不仅仅是个别未成年人。“棍头出孝子”。传统文化主张对未成年人的教育要严格。而其强调一定的制裁和惩罚措施。有人说,那是封建的未成年人教育思想。不错,封建的教育思想有何不可?封建的就一定是错误吗?
我们说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未成年人改证错误。但是,如果说实践证明这种法律的宽恕不仅无法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且还造成了未成年人恶性违法犯罪不断发展、年龄不断降低的趋势。我们就不得不要重新思考“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不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了。
“教育不是万能”,没有惩罚措施的教育不一定就是“文明和科学”;耶稣基督的自焚没有遏制罪恶的灵魂;善良和宽容不是感化和纠正邪恶的唯一手段。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受不良文化和邪恶思想的入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不断发展时,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挽救未成年人的有效手段。我们说要一分为二地看问题,为什么在未成年人教育问题上,我们只讲宽容,不讲违法犯罪行为责任分担呢?
已婚男女大量的“婚外情”,而无道德和法律责任感;未婚男女随意的“同居”,而无社会责任感;官员置国家法律和政策不顾,贪污贿赂和腐化堕落现象常有;商业活动不讲诚信,欺诈成风;明星代言虚假广告而无羞愧和法律责任意识;各种行业“潜规则”盛行;娱乐文化“情色”倾向严重。这种种迹象表明:思想道德的约束作用今天已经微乎其微。
为什么今天的道德对人们的行为规范约束乏力呢?原因很简单,我们高估了“道德规范”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力。传统社会道德规范之所以有很强的约束力,是因为传统社会中国家法制体系把“道德规范”纳入了法律体系,甚至道德和法律相通。如果说不是传统社会把大量的“道德规范”纳入了法律规范体系,道德规范不可能对人们行为产生很强的约束力。
今天的情况是,我们的的道德规范越来越脱离了法律规范,法律和道德越来越“互不相干”。同时,法律把很多需要规范和约束人们行为的“规则”又交给了“道德规范”。此一时彼一时,今天的道德规范谁又拿他当回事了?只要有利可图,谁还在乎“丢人现眼”?要不这么多人为了“名利”不承信,欺骗的行为发生,哪一个当事人怕丢人了?
至于“性教育”能教会未成年人“性道德”或守法,这是无稽之谈!“性教育”是教孩子用“安全套”,这样的结果是避免未成年人“性犯罪”的善举吗?未成年人的“堕胎”、“性病”、“性犯罪”等现象多半与不良的“性教育”思想有关。
我们可以宽容未成年人一点点小错误,但是我们不能纵容未成年人的恶性犯罪行为。我们除了要在事后给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者以适当的法律惩戒外,更多的是要给未成年人加强违法后果的法律责任教育。同时,要经常对未成年人灌输违法犯罪活动给社会和受害人造成的危害。
只有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树立了违法行为可耻,犯罪行为必遭法律制裁,违法行为给社会和他人以及自身造成严重危害的思想教育,才能避免和杜绝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活动的不断高发态势。这才是我们的未成年人教育需要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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