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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新华网》3月23日报道:2006年10月24日2时多,一男子闯入呼和浩特市武川县第五中学女生宿舍,采取威胁恐吓手段,对多名12岁至13岁的住校女生进行了强暴凌辱,于4时多离开。案发后,校方没有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报案,反而人为损毁了案发现场,并劝受害学生和家长不要声张,企图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引起了学生和家长的强烈不满。
媒体关于女中学生被“强奸”的报道已经不是第一次了。尽管有的发生的校外,有的发生在学校内。但这些女中学生多是未成年人,她们的人身安全不能不令民众担忧。如果说犯罪分子对这些受害女学生是第一次“强奸”犯罪的话。那么学校明知有犯罪案件发生,学生受到伤害而拒绝报案,甚至是毁灭犯罪现场,这实际上是犯罪分子的“帮凶”。是对受害未成年女生的二次“强奸”。学校为何成了“强奸犯罪分子”的“帮凶”了呢?
就在几天前媒体报道,安徽阜阳一所学校31名女中学生被同一犯罪分子“强奸”。但是这些女受害人没有一个报案,最终导致了60名少女被强奸的不幸事实。对于违法犯罪分子不及时的进行打击,就会助长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犯罪分子也就因此为进一步作恶,侵害或伤害更多的人身安全等。
如果说安徽阜阳的60名少女被“强暴”不报案是因为小女生自己的思想意识作祟,怕丢人或者不愿暴露自己的隐私等造成了恶劣的连续犯罪事实。而蒙古的3名在校未成年女生被“强奸”事件是学校明知有犯罪案件发生。学生的人身和心灵受到侵害不仅不报案,甚至是劝说受害女生不要声张,帮助犯罪分子“擦拭”遗留的犯罪现场。这是为人师表所作所为吗?这些行为将对受害人未来的人生带来多大的伤害和影响,对那些周围的学生会造成何等影响呢?
一个传播知识和文明的学校,教书育人不能传授真、善、美!反而以实际行动教学生向邪恶势力低头,混灭现场、销毁犯罪证据,这太不可思议了!原本学生在学校上学,人身安全是第一位的。但是今天的一些学校连起码的学生人身安全都无法保障。
教育界一直在鼓吹素质教育。什么是素质教育?如果我们的学校连起码的教会学生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良知都没有,还谈什么素质教育?学校自己不伸张正义还则罢了,为何还要阻止受害学生向司法机关报案追究犯罪分子的法律责任呢?难道犯罪分子那么可怕?犯罪分子被惩罚会伤害学校的利益?
学校为何演变成“替违法犯罪者”消灭犯罪痕迹的“帮凶”? 原因很简单,那就是学校怕校内犯罪事件一旦被暴露,学校的声誉和领导的前程从此被毁了。所以,学校宁可得罪受害人,也不得罪“强奸犯”。宁可帮助犯罪分子“混灭证据”、劝阻受害人报警,也不要为受害人伸张正义。这是名目仗胆的犯罪行为。
《刑法》规定,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学校劝受害未成年女学生不报警,并毁灭犯罪现场,是明显的刑事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今天,很多地方的学校开展无什么实际意义的评比达标活动。一些学校为了好的“虚名”,对发生的学校的违法违纪案件想尽办法的进行掩饰,最终导致了很多学生权利受到侵害而无法“伸张正义”。如各高校对校内发生的盗窃、打架斗殴等一般性违法犯罪问题进行压制、和规劝学生不报案等。
这种教育系统的不合理评比达标活动是学校掩盖学校内部违法违纪行为罪魁祸首。不管学校有多么动听的理由,都不应当放任未成年女生被“强奸”而无动于衷,更不应当隐瞒犯罪案件导致犯罪分子继续犯罪。这里用世界上最恶毒的言语来诅咒这个学校的“老师们”都显得苍白乏力,最好的办法就是让这些包庇犯罪分子,充当犯罪分子“帮凶”的老师们接受最严厉的刑罚制裁!
未成年女生在校期间被“强奸”,而不能及时报警惩罚犯罪分子的事例一再发生,给我们敲响了什么样的警钟呢?学校的责任是什么?难道我们的学校只关心国家的财政拨款和教师的报酬,而置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于不顾?教师们如果只能对这教科书宣读教条,不能教会学生最起码的法律常识,和同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勇气、正气,这样的教师还配做老师吗?
“一日为师,终生为父”。那一个孩子的父亲看到自己的子女受到伤害而麻木不仁呢?我们为这些麻木不仁的“学校和老师”感到难过和悲哀!民众不希望再有类似的未成年少女在校被“强暴”的案件发生,更不愿看到学校帮助犯罪分子隐瞒、掩盖犯罪真相的事件重演。希望我们的学校要担负起保护学生安全的责任,教会学生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勇气和英雄气概!www.faz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