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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王朔在《凤凰卫视》一档节目秀中,自曝“家丑”。王朔说:“……吸毒嘛,我告诉你我吸过,我当卫生员的时候就接触了这个……。”“我也嫖过娼,接触过性工作者,都是最好的人。”不知道王朔所说的吸毒嫖娼是否真实?王朔此时在电视节目中这样说出自己的隐私是忏悔呢?还是炫耀?甚至是为什么人鸣不平呢?人们不免要问,王朔什么时候开始“忽悠”他的追求者了?
有人说王朔是敢于暴露自己“丑陋”行为的第一人!是勇敢面对过去“丑恶”、接受民众监督的坦诚之举!王朔是勇于自我批评的名人楷模!但是,也有人怀疑!王朔说的陈年往事到底存在否?作为名人陈述自己的成长经历,并一再声称自己是个坏人。那么以王朔今天的成就,他是要告诉他的追求者学习他的“光彩和不光彩”经历吗?
如果说王朔说出自己吸毒、嫖娼的不光彩过去是为了告诫他的追求者,那么为什么不说得具体些?如某年某月?是担心接受法律制裁吗?还是根本就是编织的谎言来彰显自己的伟大成就?假如王朔说的是真的,那么自己忏悔的表情是什么?人们好像没有看到王朔说话时心情充满羞愧和忏悔的表情!
王朔自曝吸毒、嫖娼经历,时间又模糊不清。只能由两种可能一是吸毒、嫖娼发生的时间是最近,如果说清了将可能接受治安管理处罚;二是王朔说的吸毒嫖娼经历不存在是自己杜撰的。也就是说王朔在“忽悠”民众!当然,很多人说以王朔桀骜不驯的性格,他不可能说假话。一个名人能够大胆的说出自己的“丑事”就是莫大的勇气了,何必要那么认真呢?
但是王朔作为名人应当清楚自己在电视媒体说出这样言语的后果。说不清楚就会误导他的追求者!这里也就不能排除的另外一种情况,王朔对法律认识不够,不清楚自己的吸毒和嫖娼经历究竟要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罚,因而在媒体上试探性的说出自己的不光彩经历。还有可能就是王朔的孤傲性格压根就没把吸毒、嫖娼当成违反法律和道德的“丑恶”行为。
一个人如果有真心忏悔自己的违法和不道德行为,应当主动的向有关法律部门和受侵害的当事人作诚恳的坦白,和接受法律和道德的惩罚。嫖娼是违反《治安管理法》的行为,吸毒也不例外,但是吸毒过程中持有毒品过多就构成刑事犯罪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没有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再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王朔如果真的有嫖娼和吸毒经历的话,如果是发生在半年以前就不会接受治安处罚。吸毒时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和牵涉到购买毒品的过程和人员则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当依此为锲机展开刑事犯罪侦查。正如不久前台湾艺人吸毒事件被依法制裁一样。否则王朔所说的吸毒、嫖娼经历就是不存在的“瞎编”!
再者说就算王朔所说的嫖娼是发生最近,单凭王朔一个人的说法也难以成立。众所周知,卖淫嫖娼是性违法行为。没有男女两人的共同承认和相关事实证据是不能成立的。也就是说就算王朔有嫖娼行为,说清楚了时间和地点,没有卖淫女的指认和其他证据证实,法律上还是不能追求其法律责任。吸毒的证据要求也很严格。所以,在王朔没有进一步就相关事态作澄清和表白之外,他的嫖娼、吸毒经历是不成立的!
世人千年来有个不好的习俗,就是在成就一番事业、成为举世瞩目的名人后,喜欢著书立说讲述自己的不平凡过去,用来彰显自己成就的伟大和来自不易。当然很多人的成长经历使艰辛的,走过弯路。
今天明星艺人热衷于出书讲述自己的“隐私”已是屡见不鲜了!由于娱乐文化和媒体的炒作息息相关,导致明星偶像对青少年的影响很深远。因而明星艺人的良好行为是对社会有益的。反之,明星艺人的不良行为则是危害社会。
但是现在的文化氛围很不正常,一些女明星被富人“包养”而恬不知耻!还要著书立说描述自己如何的怀念做“二奶”的经历,以及成为富人“二奶”后的感情如何缠绵。甚至还要拍成电影!说她们无耻就嫌“累”!“二奶”首先破坏了富人家庭的婚姻制度,涉嫌重婚犯罪!其次,二奶是严重违背社会道德的丑恶行为。
为什么这些被富人“包养”的女明星们就不知道“耻辱”为何物呢?人们说了原本很多女艺人在影视中就是“裸露”,甚至有以“身体换角色”的影视圈“潜规则”。影视圈的女艺人早就不在乎人们怎么评价自己了。
为什么不断发展的文明人们的荣辱观反而扭转了呢?这种逆转是不是真、善、美呢?相信多数人还是能够坚持善良和文明的文化传统和道德观的。只是今天的娱乐媒体在炒作明星艺人取悦大众时,模糊了或者是疏忽了对于真、善、美的正确评价和引导。甚至是把明星艺人的“丑陋”一面当作亮点来大肆鼓吹、渲染,误导了青少年和社会民众。
王朔自曝自己的吸毒、嫖娼经历,希望不是他编制的美丽“童话”。如果王朔是向他的追求者发出的警示语,那么就请王朔多一份一份诚意,向法律忏悔,向道德忏悔!治安管理处罚虽然有时效免罚的规定,但是劳动教养却没有时效的限制。王朔的追求者不希望王朔成为一个“忽悠”客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