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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钱减刑”是公平正义之举吗?

(2007-02-12 10:46:15)
分类: 法律

羊城晚报31日报道:广东东莞尝试“赔钱减刑”, 抢劫犯赔五万获轻判死缓。  然而这一做法引发民众质疑。尽管法院一再解释“赔钱减刑”的做法如何的科学和公正,但是始终无法摆脱“花钱买命”和“花钱买刑”的嫌疑。有钱人的命难道珍贵乎?穷人犯罪难道无钱赔偿受害人就要被杀头或者重判吗?“王侯将相宁有种乎?”在司法系统腐败丑闻层出不穷的今天,如何保证“赔钱减刑”的公正合理呢?

“赔钱减性”的做法在法院的司法实践中一直在执行,可以说这也是司法审判中的一项“潜规则”。这一做法的积极意义在于,减少刑罚的惩罚功能,有利于犯罪分子的改过从新。同时一些案件的受害人因为犯罪者的犯罪行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失,而犯罪分子往往没有能力赔偿。如果在刑事案件审判中,犯罪分子的亲属能够代替犯罪分子对受害人进行民事的赔偿,可以减轻受害人的精神痛苦和财产损失。理论上讲,这一做法对犯罪者和受害者都是有利的。但是如果说所有的犯罪者据此认为犯罪后通过“民事赔偿”而减轻自己的刑罚,甚至认为“赔钱减刑”和“赔钱卖命”是理所当然,这就不是公平正义之举。

实践中很多犯罪分子的家属通过做受害人的工作,甚至威胁受害人“民事不和解”,判刑后一分钱赔偿拿不到,从而形成受害人满意法院的刑事和附带民事判决的假象。这样的事例在人身伤害和强奸等犯罪案件中屡见不鲜。在司法系统存在许多的腐败现象的时候,这种“赔钱减刑”或“赔钱买命”的做法是不可取的。

   有人说:“赔钱减刑”很好,既实现了受害人损失的经济补偿,又实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同时“赔钱减刑”不是必然的选择,对于十恶不赦的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赔钱不减刑”。用金钱赔偿来减轻刑罚是具有可行性的,只要经得被害人同意,法院可以在适当的范围内允许法官“减刑”!财产刑同样是一种刑罚,虽然在犯罪人看来,施以人身刑罚要比施以财产刑严厉的多,但是有时候对于被害人而言,有时施以财产刑要比施以人身刑来得实际的多。  

反对者认为:“赔钱减刑”就是法律的不公正,依法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法律的必然要求,怎么能因为民事赔偿而减轻刑事责任呢?长此以往,有钱人花钱买刑,穷人无钱重罚,法律的公正性何在?“赔钱减刑”由来以久,也是人们深恶痛绝的司法不公和腐败。  “拿钱减刑”这是很明显的不公正,是"有钱能使鬼推磨"的另一种说法.刑罚,不是用钱说话的.

把犯罪者的民事赔偿责任解释为“财产刑”是错误的,财产性是明确规定的一种附加刑罚措施,而犯罪者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责任是由于犯罪行为造成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事实。财产刑作为一种刑罚手段和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没有必然的联系,刑事案件受害人的民事赔偿必须和人身和财产损失相关联。对于多数刑事案件来说,只要有受害人就可能因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失提起民事赔偿要求。而财产刑罚不是所有的刑事案件都有的。对于犯罪者来说,承担刑事责任不影响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不是刑事责任减免的必然理由。

依据《刑法》、《民法》及相关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中,犯罪分子承担法定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是天经地义的事经。怎么会出现由于犯罪分子赔了受害人损失而减轻刑事处罚的做法呢?这不是助长那些犯罪分子故意的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借口,而要挟司法机关从轻发落吗?尤其是在贫富差距悬殊的今天,有钱人犯罪后大把的用金钱贿赂司法人员从而获得较轻的刑事处罚。

 《刑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如果说我们没有足够的法律措施来保证司法审判的公正性,没有能够避免不断产生的司法腐败。我们就不要轻易的采用“赔钱减刑”这样的司法习惯或制度。否则,“赔钱减刑”不断难以实现司法公正和正义,更无法保证犯罪者的弃恶从善。我们只能更加完善我们的刑事司法制度,确保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能够及时地得到民事的赔偿或补偿,这种民事赔偿依法来自违法犯罪者或者国家司法救济体系。用犯罪分子家属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来减少犯罪者的刑罚,这样的做法负面作用远远的大于它的积极意义。法律不是用金钱可以购买和衡量的!

 www.zhongguolvshi.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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