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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权” 大于 “人权”?

(2006-08-18 09:52:22)

狗权” 大于 “人权”?

前不久,云南一个县扑杀了5万多只狗,一时间引起了社会轰动。原因是狗咬人的时间频频发生,而狗咬人后的狂犬病发病率和死亡率骇人听闻,由此引发了动物保护和人的生命权的讨论。一小撮饲养宠物的分子纷纷跳出来指责说什么虐待动物。其实,大量的宠物伤人事件造成的恶劣后果,政府应当负全部的责任,说什么也不能任由宠物伤人致死或致残的情况任其发展下去。

一个偏远地区的小县就5万多只狗,全国有多少?北京的数据是,上户口的狗约60万只左右,没户口的几十万只,流浪的40多万只,……。这些仅仅是部分数据照此算全国至少1-2亿只狗,还不说猫和其它宠物,这样但从这些动物一样的粮食消耗上就是一笔不小的开支,而这几年有动物传染病传向人的恶劣情形历历在目,口蹄疫、禽流感、非典、疯牛病、狂犬病等等,这些动物传染病已传到人身上就迅速蔓延,切不可治愈,死亡率极高,造成全国恐慌和不安!每当我们从一只狗身边经过时,老早就心理紧张担心了,这个家伙不知道何时将扑到自己身上来咬上一口,就是冷不防的几声狂吠“汪!汪!汪!……”,也足以把人的魂魄惊掉!

我们国家为了减轻过多人口给资源和环境造成的压力,从上个世纪70年代末开始实行计划生育,现在是人口增展速度控制住了,而人口的减少并没有带来资源消耗的减少,大量的宠物刚好填充了人口减少的缺口,甚至饲养宠物的风气还在继续上演,我们不禁要问,难道我们的计划生育是为饲养宠物做准备的吗?人的生命健康权还不如动物吗?对那些饲养宠物的人我们不禁要问,有什么权力践踏他人的生命健康权呢?饲养宠物伤人致人死亡的,宠物饲养人应当依法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法律责任,致人重伤的,也应承担过失致人伤害罪的法律责任,而民事上应当承担的不仅仅是医疗费的问题,还应当承担巨额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面对日益严重的饲养宠物伤人事件和饲养宠物浪潮,以及动物传染病向人类蔓延传播的前在高危态势,我们政府有责任做出自己的判断和努力,现在已经不是讨论如何保护动物立法的问题了,而是考虑立即出台限制饲养宠物法的时刻了!否则,政府就应当承担宠物伤人事件给民众造成的身体和精神伤害赔偿责任!保护动物固然重要,但是人的生命权是第一位的,不能人权被动物权侵占了,“狗权”大于“人权”要不得的!如果没有了人类地球上动物再多有什么意义呢?限制饲养动物是为了保护人权,但是我们不是灭绝一切动物,而是为了人类生存安全限制饲养动物的种类和数量以及地区,这是法治社会政府和公民的基本责任和道德。如果不能尊重他人的生命健康权,还能真正尊重动物权利保护吗?试想宠物饲养的人的身体被他人的狗咬伤很严重,其该做如何感受呢?总不至于说谢谢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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