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的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与法家的刑上大夫之比较
(2018-10-25 09:4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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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实儒学文化教育历史杂谈 |
分类: 儒学与法家、道家、佛家文化 |
同时,礼制规范(仍象以周仪、宗于礼记)是按照君子所应笃行的德道标准制定的行为规范,要求士人以上遵守,一方面可引导、促进普通百姓向贤,即所谓“勉民使至於士也”,另一方面也由于百姓“遽於事且不能备物”,如守孝三年之丧礼必荒于田,车礼必备有车等,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对礼制规范并不苛求一般百姓,只是要求从礼之义、尽其心力即可;也就是《礼记》所谓“礼不下庶人”,与“刑不上大夫”一样,首先是针对其制而言,直译即:刑制之目从最低民级一直上到商、工、农、士等,但上不到大夫(诸侯国之卿相);礼制之目从最高的天子一直下到诸侯、大夫、士等 但下不到庶人。“《尚书》称「天秩有礼,五服五章哉。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即礼为当为之规范,刑用是禁止(不当为)之规范。具体而言,礼制是针对天子、诸侯、大夫、士之行为的当为规范,但不应有针对庶人的当为规范,以其急于事而不备物也;刑制规范主要是对普通国民的一般性禁止规范,包括农工商兵以至士的通行性份内、职内的失渎职处罚,但并无对大夫以上职内的禁止性处罚,以其谏佐君职之贯行德道的特殊性而只能约于礼也(大夫失德悖道之罚在依礼之君断、八议之类。关于八议,唐贾公彦疏:“案《曲礼》云:‘刑不上大夫。’郑注云:‘其犯法,则在八议轻重,不在刑书。’若然,此八辟为不在刑书,若有罪当议,议得其罪,乃附邦法而附于刑罚也。”郑玄所言,为汉制以前者;而《旧唐书》言唐律:“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八议者,犯死罪者皆条所坐及应议之状奏请,议定奏裁”,则是八议入法,使所有犯死罪者皆同也)。礼制的核心是遵德守道之规范,西汉以后,渐拓展为全面的德道规范(并不以礼典有无为权);要求士大夫须遵守德之规范,是其为政率民的责任所对应的义务,以士大夫惑政之易而率下之责重也;诸如吕惠卿行青苗之竭力、王士俊创翻案之荧惑,于德则显见其恶,于法却难设其罚,固知谏佐君职岂是以法刑可正者哉!但德隐而以礼为彰形之器,故以遵礼制为守德,违犯者就要受罚,此曾国藩所谓“大臣以心迹定罪,不必以公禀有无为权衡”(以其心术不正害政伤民之大也。公禀,即文法明令),故而《礼记》有乱政、疑众之诛(如“析言破律,乱名改作,执左道以乱政,杀;作淫声、异服、奇技、奇器以疑众,杀;行伪而坚,言伪而辩,学非而博,顺非而泽,以疑众,杀;假于鬼神、时日、卜筮以疑众,杀。此四诛者,不以听”)。所以,把“刑不上大夫”误解成大夫犯刑不罚,不仅不符合史实,而且也不了解礼制,更不知自商代而后,对官员之监管越来越成为重中之重,故《尚书.伊训》曰“制官刑,儆于有位”,而清代刑法“治民宽而治吏严”。这里要注意两点:一是士以上(包括大夫)不遵礼制就要受责罚,直到贬为庶人,犯刑更要受刑罚;二是犯礼严重往往是入刑之目,即百姓亦不得犯礼严重。其次是大夫犯刑,虽籍古有以不辱于士直接赐死之例,但历代鲜有实遵者,而多酷加刑狱,故汉有廷尉、明有诏狱,皆直拷捕犯刑之官员。“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表明了对地位不同者之行为规范的不同管理特点:对地位低者主要要求其遵守不得为的规范(也鼓励其尽量效法当为之规范,类似当今的负面清单管理);对地位高者则要求其遵守更严格全面的当为之规范(即按价值观规范全面管理其一言一行,违犯者要受处罚);故而董仲舒对上下治身规范的差异有云:“以自治之节治人,是居上不宽也;以治人之度自治,是为礼不敬也”。这种上紧下松的行为规范管理模式源于上能表率于下、下效法于上的儒家治道要求。
--引自汉朝兄弟儒学的新浪博客:三、儒家文化之礼(《儒学浅析》)
6、法律体系的保障层次和调整倾向不同:儒家不仅强调礼制与教化,也要求建立法律保障体系,但因儒家以上率下的治道特点,使礼制更为突出,而以法制为最后防线;故而两者在适用范围上区别颇大,总结起来,就是以德治吏、以法治民;前面“礼制”讲过,官吏以至士人,负有为政率民的责任,故皆须遵守德道之规范,因礼是彰德之形,故礼制核心是遵德守道之规范,西汉以后,渐拓展为全面的德道规范(刑制只是守法之规范);这是由于谏佐君职之施政绝非能以法刑可预设匡正的,故康熙帝谕:“大吏以操守为要,大法则小廉,百姓蒙福”,以其德操能正政令及教化于贵一也;曾国藩云:“大臣以心迹定罪,不必以公禀有无为权衡”,以其心术不正害政伤民之至大也。所以,礼制规范是按照君子所应笃行的德道标准制定的,要求士人以上遵守,而不苛求一般百姓,只是要求百姓尽量从礼之义以促其向贤而已;而刑制规范主要是对普通国民的一般性禁止规范,包括农工商兵以至士的通行性份内、职内的失职、渎职处罚,但并无上层官员履职的失德悖道性处罚,即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参见:“三、儒家文化之礼”)。显然,儒家清楚法刑对掌握公权者之心术不正的无奈性,以其既可曲解律条,又可因用更法;而德有其常(源于人性贤本,谓之仁),道有其纲(源于并育不害,谓之中适),故无论事易时移都有恒可守,而法亦必以贯行德道方为良法(这也是儒家以德为本、法为末的原因)。这种上紧下松、对地位不同者之规范要求不同的管理机制,是儒家上能表率于下而使治道中适的保障,有了中适的治道环境,才能发挥礼先法后、多德少刑的治理效能。可见,儒家之法与法家相比,立法、执法的立意和层次都存在重大差异。法家没有礼制规范作为法制的上层保障,更不会要求地位高者遵守更加严格的规范以垂范下民,上下皆靠法刑规范,所以,法家必然“刑上大夫”,否则上层官员何以制约?然而,法毕竟无法匡正德失,在以术求用之下,竞诡比获,是以任奸、取巧、使诈者层出不穷,遂至上下猜忌、彼此狐疑,终成散沙(儒家的“刑不上大夫”不是说大夫犯刑不罚,而是说刑制中不列入对大夫份内职内之失的处罚,因大夫主要受礼制约束,犯礼都要受罚而可能贬为庶人,更不用说犯刑了,所以,认为法家的“刑上大夫”是强调法律人人平等,因以得出法家优于儒家的结论,是对儒家与法家区别的重大误解)。但无论如何,法家之法也仅是对君王及家族以下人员的,如太子犯法,商鞅只黥太子师,君王罪再大,也只能诿过臣下,即所谓“有功则君有其实,有过则臣任其罪”,绝不可法而诛之,否则就是弑君大罪、大逆不道;不像儒家之法是对礼制配合而共同作用的(礼制惩戒之后,法是保障社会秩序的最后屏障,着重体现的是价值观规范),不仅强调率先垂范、由近及远的遵行,故文王“刑于寡妻,至于兄弟,以御于家邦”,而且突出遵行的平等,所谓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故隋文帝有“何不别制天子兒律乎?我安能亏法!”之谕,甚至当君王贼仁、贼义时,儒家的调整倾向也认为应法之、诛之,以重新恢复社会的稳定秩序,如:伊尹放太甲、霍光废刘贺,以及汤武革命,在儒家认为都是顺天应人之举,而在法家则认为是大逆不道;法家的法治重刑而轻礼,强威而少恩,为了使民不敢,而不是不愿。
--引自汉朝兄弟儒学的新浪博客:十四、简述法家、道家、佛家与儒家的区别-1(《儒学浅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