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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民意的自制力 取决于公权力的公信力

(2009-08-12 09:16:34)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著及其他

    网络民意的自制力 取决于公权力的公信力

 

轰动网络的“胡斌飙车案”一审判决已作出10多天,在这10多天里,网络世界风云变幻,先是“真假胡斌”的热议,和所谓“胡斌替身”的“杭州的哥张礼礤”照片曝光,引发网上网下群情激愤,继而越来越多力证显示,上庭的胡斌的确是其本人,且所谓“张礼礤”也被证明极可能是一次网络恶作剧,于是“网络民意应自制”、“不能用网络暴力左右公权力”,甚至“让制造‘张礼礤’恶作剧者出来谢罪”之类的声音一下高涨起来。

 

公权力真能被网络民意所左右么

 

不应否认,随着网络的普及,随着“网络之声”和“民意之声”越来越多的交集与重叠,随着网络凭借其传递速度快、覆盖面广等特性,越来越多地展现其魅力、威力和影响力,在许多公众性事件中,网络民意所发出的声音越来越大,能量越来越足,也越来越多地受到有关方面的重视——当然,重视的角度有时是截然不同的。

在某些时候,网络民意通过其无所不在的触须、一呼百应的声势和不依不饶的执着,的确对有关部门产生一定触动,并进而影响事件的解决轨迹,这在“瓮安事件”等群体事件的处理,以及“江宁高价烟房产局长”等问题干部的揭露,以及诸如此类的一系列“公案”中,都有不同程度的体现。

但更多的情况下,网络民意虽来势汹汹,其波澜却只浮在表面,而难以真正从深层撼动公权力的行为逻辑和处理模式,包括网络民意在内的民意,对公权力的监督、约束并非太多,更非过分,而是远远不足、甚至弱不禁风的。我们看到,尽管有一些“公权力参照网络民意”的例子,但更多时候,网络民意扮演的是既成事实后无可奈何的倾诉者角色——不久前不是有人公开宣称,网络民意不是民意么?

当然,网络民意并非是没有问题的,由于网络的虚幻属性,许多时候其对民意的折射是夸大的、扭曲的,且民意对公权力的监督、影响,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范,而非倚仗人多势众和假证据、大嗓门,迫使公权力按照自己的意愿形式,这依然是另一种形式的人治,而不是法治。

然而必须严肃地指出,在当今中国社会,与“公权力被网络民意绑架”的危险和危害相比,“公权力漠视网络民意、乃至民意”要普遍得多、严重得多,俗话说得好,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害相权取其轻,在这种形势下,一味强调“公权力被网络民意绑架”,过度渲染其危险、危害,有可能自觉不自觉地转移社会对“公权力漠视民意”的关注。

 

为何“宁信张礼礤,不信公检法”

 

把视线拉回到胡斌案本身。

自一审判决至张礼礤事件真相浮出水面,期间有关方面并非无所作为,审判法院法官、对审判负监督职责的西湖区检察院先后以各种名义出面解释、澄清,胡斌的老师同学等熟人也先后被请出来作证,但直到“张礼礤”被查出可能系恶作剧,“网络风暴”以解铃还须系铃人的“网络模式”自行平息,事情才算有一个初步的了解,网络民意对公权力的不信任感之强烈可见一斑。

不仅如此,自胡斌案开审,直到对胡斌有期徒刑3年一审判决的出台,公权力在“5.7”案件中的几乎每一步,都会遭到网络民意强烈的质疑和强大的压力,如果说“张礼礤事件”不过是这种不信任感的一个极端实例,那么,这种对公权力几乎每一环节的普遍网络质疑,才是“张礼礤事件”这种极端实例得以滋生的土壤。简单地说,就是公权力在网络民意心目中公信力的丧失。

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这种公信力的丧失,当然并非一次或几次偶发事件的结果。

网络民意之所以宁可相信“审判不会公正、公平”的网络传言,也不愿相信司法机关的承诺,是因为他们认定胡斌出身富豪,而富豪注定会获得司法的倾斜、照顾,他们之所以会作如此联想,是因为无数发生在社会上、甚至他们身边的实例,让他们不得不作如此联想;网络民意之所以执着认定“量刑过轻”,而不肯多翻一下相关法律条文,或多听几句主审法官的解释,是因为类似对“特殊人物”高高举起、轻轻落下的判决,是他们所常听到、看到的;网络民意之所以“宁信张礼礤,不信公检法”,是因为他们对公权力是否能对权贵和草民一视同仁感到深深怀疑,而社会上不时发生的某些怪事,又让他们执着地认为,这种怀疑并非没有根据、没有道理。

从一审量刑而言,根据现行法规,3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是有理有据的;于情于理于法,对胡斌“顶替出庭”的质疑,都显得有些过于荒诞,法院、检察院相关办案人员对此感到委屈、不满,甚至愤怒,都是可以理解的。但从另一方面,胡斌案自一开始的“七十码”,到取证、立案过程中的种种波折、蹊跷,都无疑只会加重网络民意(也许还不止网络民意)对公权力之公信力的质疑,当然,责任本应“冤有头、债有主”,不应简单粗暴地由此及彼,但这些尚未变陈、变烂的“芝麻谷子”,无疑会严重影响网络民意对公权力的观感和判断。

 

徙木立信 聚沙成塔

 

据《史记》记载,商鞅在秦国推行变法大计之前,为树立政府的公信力,特意在东门树立了一根很轻的木杆,宣称不论谁只要能将木杆搬到南门,就奖励10两黄金,由于活太轻,赏又太重,更由于官府公信力不足,大半天竟无一人应征,直到商鞅将奖金提升到50两,才有一个人将信将疑地照着做,结果果真得到如数重奖,此后不久,变法法令公布,由于公信力大为提高,全社会对政府令行禁止、厉行改革深信不疑。

人无信不立,公权力的顺利推行更是如此,公信力的建立便如“徙木立信”般艰难、漫长,但公信力的流失却如“烽火戏诸侯”般立竿见影。

当然,对于网络民意的轻率、随意,甚至演变为“网络暴力”,是必须予以制止甚至处理的,但这只能治标,不能治本——你可以不让大家议论“真假胡斌”或“张礼礤”,却无法逼迫网络民意不信张礼礤,只信公检法。

网络民意的自制力,取决于公权力的公信力;而公权力的公信力,则又取决于其日积月累的表现与作为。少一些“七十码”,多一些依法取证;少一些“打闷包”,多一些公开性和透明性;少一些“有钱有权有办法”的实例,多一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证,公信力何愁不能恢复?网民也是民,网络社会也是社会,网络民意同样也是民意,一旦在民意中、社会上,公权力之公信力得到普遍认同,即使仍然有人搞类似“张礼礤”式的恶作剧,一无市场,二无受众,有关部门又何足为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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