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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办事是最大的慎重

(2008-12-25 21:37:38)
标签:

杂谈

分类: 杂著及其他

 依法办事是最大的慎重

 

据新华社报道,12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助理郑少东在召开的全国公安机关经侦系统执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说,在当前经济形势下,各级公安经侦部门要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讲究执法方式方法,对负责企业正常经营的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

对于这一精神,一些观察家作出了不同的解读。不少人认为,根据必要与可行的原则,正确适用强制措施,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有利于维持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减少社会震荡,消除影响经济的非正常因素,是对基层民众的实质性关护,也是在当前经济减速、就业形势恶化的非常形势下,一种人性、理性、务实的行政措施;但也有些人担心,此口一开,对打击经济犯罪、维护社会公平,会产生一定消极影响。

必须指出,强制措施是一种“非常手段”,是在正常执法行为无法达到目的、非强制无以体现法律尊严的情况下,所采取的必要措施,对强制措施的慎用,是当代各国司法体系的共同趋势,体现的是法治与文明的进步,本身并无可非议之处。

问题在于这个“慎用”本身很难拿捏。强制措施所针对的,本身就是涉嫌经济犯罪的企业和企业高管人员,如果“慎用”和“强制”间的“度”掌握不好,则或枉或滥,都可能导致背离初衷的后果。

不仅如此,制定“慎用”精神的初衷,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基层民众利益,但这种“慎用”有可能被曲解为对有钱人的一种偏袒和特殊照顾,被误认为对高管“慎”而对老百姓不慎,从而引发社会上对平等、公平原则的疑虑,甚至触发某些群体的不满,酝酿出新的社会不稳定因素,这当然更是决策者所不愿看到的。

在法律问题上慎重对不对?当然对;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高管慎用强制措施有无问题?自然也没什么问题,不但对他们应该慎用,对一切非恶性刑事犯罪的当事人,都应该“慎”。

关键是,这个慎用的标尺和依据是什么?

只能是法律,是法律的基本原则。

在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公民适用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而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就是基第一,任何公民都必须平等地遵守国家的法律,人人平等地享有法定权利和承担法定义务,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权;第二,任何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侵犯;第三,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依法受法追究和制裁,决不允许其逍遥法外。

只要一切以上述法律原则为标尺、为依据,不论宽、严、轻、重,都有法可依,有理可据,说得清、道得明。以法律原则为依据的严格,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尊严;以该原则为依据的慎重,体现的同样是法律的公平、公正与尊严。

以此为标尺和依据,执法者就可以用“慎用”的原则,在合乎法律的前提下,公平地对待每一个涉案群体和个体,不论这个群体和个体是官是民,是贫是富。惟如此,“慎用强制措施”的好经才能真正贯彻到位“不走样”;惟如此,“慎用强制措施”理念的实施,才能切实达致减少社会震荡,维护社会稳定,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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