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价补贴“红包”受惠面应考虑扩大
(2008-06-26 18:3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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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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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6月25日《南方日报》报道,继5月1日发放“红包”后,广东省东莞市政府又拟向全市12万低收入户籍人员发放“红包”,以减轻因CPI上升给这些市民所造成的影响,发放标准为每人1000元。
政府财政原本就应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财政有盈余、部分市民生活有困难时,用这种“红包”形式予以补贴,是国际惯例,也是政府应尽之责;政府财政来源于税收,而征税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调节贫富差距,将部分税款用于贴补低收入市民,是对税款最恰当、最合理的支出名目之一。东莞市在全国范围内率先试验、示范这种在国外司空见惯的政府福利补贴形式,开了一个好头,也是社会进步、成熟的表现。
美中不足的是,据报道称,东莞市拟议中的“红包”(临时生活补贴),所发放的对象仅仅针对拥有当地户籍的“七类人群”(低保对象、五保户、非低保对象的优抚对象、非低保对象的一至四级残疾人、弃婴、已治愈的麻风病人和低保边缘户),而不包括被当地成为“新莞人”的外来打工者,尽管根据该市有关领导早先的说法,发放“红包”的做法借鉴了澳门的“市民红利”,而后者的受惠范围包括全体在澳门合法定居的居民,而不管其是否为澳门特别行政区籍。
笔者所居住的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因即将征收每公升2.34分(加币)的碳税,考虑到近来油价飙升,省府决定发放“红包”——每人100加币的碳税补贴,有资格领取这份补贴的,包括所有2006、2007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不论其原籍是哪里,甚至拥有当地居住权的外国人(比如笔者一家三口)也可均沾。照这个标准,全省390万常住、非常住人口的绝大多数,都将在近期拿到该省省政府寄出的“红包”支票。
所谓财政“红包”,其发放的理由无非是两点,要么是财政盈余较多,还利于民,要么是因某种特殊原因导致全体或部分居民生活压力增大,须用这种方式进行补贴,东莞市此次的临时生活补贴,应属两种情况兼而有之、以后一种情况为主要考虑。那么,“红包”惠及面仅限于户籍居民,而“新莞人”不能分享,于情于理,就显得有些欠周详。
于情,东莞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新兴城市、移民城市,新莞人的辛勤劳动,为这座昔日珠三角小县城的平空崛起立下汗马功劳,没有他们的努力,就不会有今天东莞的繁荣,东莞的政府财政也未必能如今天一般充裕,以至于可以发放这样的“红包”,创造财富有份,分享财富无与,从人情上讲,似乎有些欠妥。
于理,首先“红包”来源于税款,尤其是所得税,而“新莞人”和东莞户籍居民一样,同工同酬同税额,并无特别豁免,既然纳税一分不少,那么由税款支出的“红包”,他们当然也应有份获得;其次此次“红包”发放的目的,是帮助需要帮助的市民应对CPI的上升和物价上涨,而这种足以令低收入者生活素质下降的经济问题,并非只让东莞户籍市民受害,而新莞人就毫发无伤,既然新老莞人在这方面“共苦”,就没理由不让他们“同甘”。
也许有人会说,非户籍居民统计困难,不易发放,但像东莞这样的城市,非户籍居民中很多都是打工族,他们有工资纪录和公司的扣税凭条,只要有心,并非做不到。更何况,许多城市对外地进城务工人员,或继续沿用旧的暂住证制度,或改用“居住证”等新形式加以管理,当初“暂住证”制度大讨论时,支持这一制度者往往以“管理需要”为托辞,发放“红包”不正是这种需要么?如何反不置一辞?
用政府财政盈余向市民发放补贴,这种体现社会进步的方法必将由东莞向其它城市推广,但愿在推广过程中,各城市不仅能借鉴东莞做法的优点,更能克服其不足之处,将好事做得更好,比如,“红包”的受惠面,应该更大一些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