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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论视角下的夏商分界研究(2)

(2009-01-24 11:13:08)
标签:

考古学

夏商分界

夏鼐

邹衡

学术史

历史

文化

分类: 我看学科学说

1928年开始的对安阳殷墟的发掘,确认该地系商王朝的晚期都城遗址,从而在考古学上确立了殷商文明[1]。至1950年代,又由于早于殷墟而文化特征与之近同的二里冈文化和郑州商城的发现,考古学上的商文化遂被上推至二里冈期[2]。早于殷墟的商文化的确认,是考古学的一个重要贡献。1959年,徐旭生等在梳理文献的基础上对可能的“夏墟”进行踏查的过程中,又发现了二里头遗址[3]以此为契机,中国最早的青铜时代文化——二里头文化又进入了考古工作者的视野,这一文化在年代上晚于龙山文化而早于二里冈文化。截至近年,在二里头遗址发现了目前所知中国最早的宫城、最早的宫殿建筑群、最早的城市干道网、最早的青铜礼器群,以及官营作坊区等[4]。依据上述考古发现,学术界大体上取得了这样的共识,即:二里头文化是早期国家或王国的遗存;二里头遗址则应是一处早期王朝都城的遗墟。

这一探索历程给我们的启示是,文献中的古史传说并非全属无稽之谈;经过系统梳理考证的文献,可以作为探索中国早期文明的有益线索。

上述认识,是考古学对中国古代文明史研究的重大贡献,现在看来,也是考古学在夏商文化探索中所能提供的历史信息的最大限。夏鼐曾于1962年对相关的考古发现作了如下总结:“1952年在郑州二里冈发现了比安阳小屯为早的殷商遗存,后来在郑州洛达庙和偃师二里头等地,又发现了比二里冈更早的文化遗存”[5]。这相当确切地表述了当时考古学在夏商文化探索中所能得出的最大限度的结论。可以认为,到目前为止,这一结论仍未被突破。由于在二里冈文化和二里头文化中,尚没有发现像甲骨文那样的内证性文字材料,因而不能确认二里冈文化究竟仅属商代中期抑或涵盖整个商前期,早于它并与其有密切关联的二里头文化的归属也就无法确认。显然,就早期王朝与族属的研究而言,早于殷墟时代的考古学文化已进入未知的领域。

商王朝分期语汇与论争焦点

应当指出的是,中国考古学的分期语汇并不统一。在三分法的情况下,一般用“早期”、“中期”和“晚期”;在二分法的情况下,一般用“前期”和“后期”的概念。如与三分法加以对应,则“前期”大体上相当于早、中期;也有把前后期之交的遗存另划出来作为中期的。当然,二分法中也有使用“早期”和“晚期”者。在这种情况下,早、晚期大致相当于前、后期。

如以二分法划分商文化的发展阶段,一般以殷墟文化为商代后期或商代晚期。早于殷墟文化的商文化相当于商代前期或商代早期(二分法层面上的“早期”多见于19501960年代的论述)。对此学术界基本上无异议。随着研究的深入,学者们积极将考古遗存与文献所载商王世系相比附,以三分法对商王朝历史进行阶段划分的方案成为主流。一般以成汤、仲丁和盘庚三位商王的继位,作为商代早期、中期和晚期的开始。如与二分法加以对应,则盘庚以后属商代后期,此前则划归商代前期。

其中,以殷墟为代表的商代晚期是一个公认的已知的基点。再往前上溯,究竟是二里头文化的一部分属于商代早期、二里冈文化属于商代中期,还是二里冈文化属于商代早期,就已进入未知的范畴。换言之,商王朝的上限究竟能否上溯至二里头文化,如果能,相当于二里头文化的哪一期?或者说,二里冈文化属于商代前期没有问题,但它是否是最早的商文化?对此,学者间产生了严重的意见分歧。在没有直接文字材料出土的情况下搞清这个问题,就成了数十年来中国考古学界乃至史学界给予极大关注并孜孜以求的一个重要学术目标。

“二重证据法”的泛用

“二重证据法”的泛用,是这一由已知推未知的探索历程的最显著的特征。

1925年,王国维在清华研究院开设“古史新证”一课,力倡“二重证据法”。他说:“吾辈生于今日,幸于纸上之材料外更得地下之新材料。由此种材料,我辈固得据以补正纸上之材料,亦得证明古书之某部分全为实录,即百家不雅驯之言亦不无表示一面之事实。此二重证据法惟在今日始得为之”[6](待续)



[1] 李济著 苏秀菊等译:《安阳——殷商古都发现、发掘、复原记》,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

[2] 邹衡:《试论郑州新发现的殷商文化遗址》,《考古学报》19563期。河南省博物馆、郑州市博物馆:《郑州商代城遗址发掘报告》,《文物资料丛刊》(1),文物出版社,1977年。

[3] 徐旭生:《1959年夏豫西调查“夏墟”的初步报告》,《考古》1959年第11期。

[4] 杜金鹏、许宏主编:《偃师二里头遗址研究》,科学出版社,2005年。

[5] 夏鼐:《新中国的考古学》,《红旗》1962年第17期;又见《考古》1962年第9期。

[6] 王国维:《古史新证——王国维最后的讲义》,清华大学出版社,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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