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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两少一宽”及刑法功能再回于淼

(2009-07-08 15:56:12)
标签:

杂谈

欢迎这样的理性探讨。

于淼疑问:

谌老师,刑事理论告诉我们:刑法的功能在于预防和报复,预防又可以分为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个人以为,所谓的特殊预防其实和报复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将罪犯的人身自由剥夺或者将其生命权剥夺的本身就既是对其再次犯罪的预防,又是对其所犯罪行的社会报复,而报复在其中所占的的成分又更大,正如陈兴良认为的:“刑法的根本功能在于报复”。而单靠刑罚很难做到一般预防的功能,,正所谓“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尤其是在这种特殊案件里,渗透了各种非常规因素的存在,使得刑事法律的所谓一般预防功能更是显得微乎其微。而针对极端犯罪的特殊预防--报复,又可能引起所谓“民族报复”、“种族压迫”口号的抬头……刑罚作为法律的后盾、社会秩序最后的屏障,似有骑虎难下,捉襟见肘之嫌。望谌老师指点。
    附:新疆自治区党委书记王乐泉的讲话部分内容:“严重打砸抢烧暴力事件的犯罪嫌疑人绝大部分已经被抓获归案,目前我们正在审理。这里面,有一部分是参与游行闹事的学生。我们的原则是,这些年轻人绝大部分都是不明真相、被煽动上当的,只要他们没有参与严重的打砸抢行动,很快就要移交他所在单位去接受教育。我们还是立足教育、挽救这些无知的青年人,不要因为这个事件就断送他们的前途。”

 

我的回复如下:

刑法的预防功能和报复功能,乃是传统刑法所持的主要观点。我有关“刑法的价值在于建构文明”的看法,主要就是为了突破传统刑法功能观的看法。这次事件其实恰好说明预防报复功能的局限性。在这个意义上,我不赞同陈兴良的看法“刑法的根本功能在于报复”,刑法不是为了报复而存在的,刑法是为了减少仇恨、弘扬人道和恩慈而存在的。以报复的目的来阻止报复,永远不可能成功;以暴制暴,同样也只能带来更多的暴力。
    说到底,我关心制度正义性的问题要高过关心具体部门法律的问题。中国法治到今天的困境,发生的杨家案、周老虎案、邓玉娇案等以及对各种群体性事件的处理已经充分表明,刑法实在是对于政治情势的附从。在这个意义上,刑法的功能一定是政治性的,当一个国家的政治正当时,刑法就有了可靠的正当性的基础。而政治问题本身就是重大的文明问题。在捍卫文明的司法制度本身已经声名扫地的情形下,刑法本身的尊严也是无从存在的。邓玉娇案过后七名“刑法学家”的丑陋“表态”就说明了主流刑法学界的堕落。
    对于事态的发展以及今后可能的反复恶化,至少在现阶段已经不可能在法律范围内解决,法律最终不过是给个谁也不可能信服的说法或“晚礼服”而已。血流得太多了,可还要流。我们需要反思的不仅是具体的“两少一宽”的刑事政策,也不仅是所谓的民族政策,而应该是整个政策所依据的体制危机的问题。从严格的法律平等的意义衡量,“两少一宽”当然是应该废除的,我在前面将其和美国的“肯定性行动”类比其实也不完全合适,因为说到底“两少一宽”针对的是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而“肯定性行动”针对的乃是积极补偿的社会公正问题。
    但问题在于,许多目前极力主张废除“两少一宽”的人士,内心恐怕还是出于强烈的不平衡心理,甚至还是“非我族类”的报复心理在作祟。这种心理阻碍了我们对于今天暴力悲剧的深入反省。再说明确一些,如果支撑中国刑事制度的宪政体系没有根本的变革,如果一个制度不致力于培育宽容平等自由的公民社会,仅靠废除“两少一宽”是根本无法避免类似悲剧的进一步扩大的。所以,作为学术研讨,我们的视野还是需要从“器”的层面扩大到“道”的层面。
    到底是谁在宣扬暴力?到底是谁在播撒仇恨?到底人民的福祉将如何实现?
    王书记讲话的内容,我就不予置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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