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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撑法律和制度的是信任与责任——丈夫拒签致孕妇死亡事件评析

(2007-11-28 19:31:28)
标签:

人文/历史

丈夫拒签

手术

孕妇死亡

信任

责任

 

这一事件涉及到法律、道德、民情、公民责任等方方面面的问题。从道德上说,无论是医疗机构(包括具体承担医疗责任的医生个体)还是公民个体,尊重生命都是文明社会起码的、基本的道德。法律正当性当然必须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之上。而作为一个社会的个体,也必须履行自己的基本社会责任。正是因为我们的公民也好,医疗专业人士也好,长期以来缺乏一种责任的意识和追责的机制,所以造成了互不信任的社会民情和氛围。

回到这一事件,丈夫(或“关系人”)之所以拒绝手术治疗,除了有多种复杂动机之外,最重要的恐怕还是出于对医疗机构本身的不信任:他并不是像媒体报道的那样拒绝签字,而是在自己的签字中表明:“坚持用药治疗,坚持不做剖腹手术,后果自负。”丈夫的表态反映了两个方面的不信任:一是对于医疗部门的乱收费的不信任,一是对于手术本身能否救人的不信任。仔细想想,这两个方面的不信任都是长期形成的,因而是可以理解的。抛开这个事例本身,我们可以想想,即使是我们这些一般的人,对于目前的医疗机构基本也会有这两种看法和评价。所以,医疗问题已经成为社会的重大问题,我们每个人不是都经常抱怨看病难,抱怨医疗部门的乱收费和乱行医的现象吗?说到底,这位丈夫对于医疗部门的不信任是社会塑造的,是长期以来社会医疗问题的突出展现。

至于医疗部门,之所以会以法律的规定为由,以丈夫拒绝同意手术为由,对两条生命放任不管,说到底也是出于对患者及家属的不信任。害怕承担责任的背后是不信任的心态在作怪。既然不信任,主观上就会认为病人及其家属会赖账,会找碴,尤其对于这种有风险的手术,首先考虑的不是尽力治病救人,而是考虑假如手术不成功对方会如何跟自己过不去;或者假如手术成功,对方会如何赖账。归根到底这还是不信任的问题。

有了这种不信任,法律制度的规定再完善,也可能落空。比如有人建议,只要法律设立中立的第三方的医疗监督委员会,就可以确保在手术失败的情况下对医疗结果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只要不是医疗事故,医院就可以免责。但可以设想,即使有这样的机构存在,该机构的主要构成人员显然也是医疗专业的人员。在目前的这种社会环境之下,人们恐怕仍然对这种所谓的中立机构不可能产生信任感,更多的人倒可能会认为医疗机构和鉴定部门会狼狈为奸。

就这个事件的情况看,大家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的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并应当取得其亲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医院据此作为自己不动手术的理由。我们看到,在手术之前,医生似乎也做出了许多努力,比如众多医生的苦苦劝告、医院的院长亲自到场、求助110支队的警察、上报北京市卫生系统的各级领导,等等,所有这些努力,看上去虽然都是竭尽全力,但我们不禁要问:为什么要舍本逐末地为了取得丈夫的同意而竭尽全力,为什么不把宝贵的时间用在竭尽全力拯救孕妇和孩子的生命上?所以这一切努力,在我看来不过是一种为了推卸责任的郑重其事的表演。他们越在这方面用力,越就表明缺乏反躬自问的勇气:我们的责任到底在哪里?他们不过是以一种不信任的心态代替了基本的人道关怀。

的确,法律的意义需要外在的灌注,是需要民情、人性和责任的支撑。法律和制度本就是不可能完善的,有了别的支撑,不完善的法律才可以解释为完善的法律,法律的漏洞才可以弥补,法律的正义才可以实现;如果没有起码的道德责任和基本的人文关怀,再完美的法律我们也可以把它用来服务于自私和邪恶的目的。就像本事件中对于《条例》第33条的解释一样,我们既可以解释为作为关系人的丈夫已经拒签,所以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手术,也可以解释为此时是一个“其他特殊情况”,这种特殊情况是“关系人”的在场也无法囊括的,因为事关两条人命,因为事关医疗机构的本质的考验,所以必须果断实施手术。即使从本案中所谓的“医疗机构负责人”看,也有极大的伸缩解释的余地:院长已经到场,他亲临了现场,为什么他就不是负责人?为什么不能由他同意首肯,为什么还要请示没有在现场的“区卫生局、市卫生局”?即使没有院长到场,主管科室的领导是不是负责人?如果我们的回答是肯定的,那唯一的推论显然就是医疗机构的成员在这一事件中层层推卸着自己的责任。更何况,法律的解释还要服从立法的基本精神,还有整体的结构解释,既然《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为什么大家在引证法律为自己的立场服务时,要对这一条视而不见?真正的盲点看来不是法律知识或法律规定所致,而是心理上和利益上带来的盲点。

我们对当事人的报道和评价不能情绪化,也不能妖魔化,尤其是对这位丈夫。需要注意的是,在这个事件中,在这个专业化的时代,真正能决定孕妇和胎儿命运的并不是那个对医学知识无知的丈夫,而是作为专家出现的医生。在这样的情况下,丈夫的表态真的那么重要吗?有人说他愚昧,其实他的这种做法——在众人相劝的情况下几个小时还敢坚持自己的意见,正说明他肯定是在内心经过了计算;说他无情,他要无情,也不会把女人深更半夜送到医院,也不会在后来忍受责骂表现出一种深深的负罪感。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岳父岳母将他告上了法庭,即使法律宣判他有罪,又能怎么样呢?能挽回什么?他内心受到的惩罚又是法律能给予的吗?法律能抹平死者父母心中的伤痛?法律在这里再次展现了自己的无能和毫无意义。

我们当然不能期待医院、丈夫和社会的一般公众能具有专业化的法律解释的智慧。普法和实现法治社会的目的并不是要使所有公民都成为法律知识的专家,而是要让公众明白:在面临法律时,我们将从何入手,如何取舍,我们的法律是干什么的。如果我们诉求的法律使我们可以堂而皇之地丧失人性的基本关爱,如果我们为了推卸责任而不是为了勇于承担责任而呼唤法律,我们最终丧失的将是人性的尊严,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继续着“死者已逝,生者苟活”的生存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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