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控股投资者可以索赔了(臧小丽律师团队)
(2017-07-31 10: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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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2017年7月25日,*ST大控(大连控股,600747)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查实大连控股存在的违法事实是:1、隐瞒大连控股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的事实;2、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元质押担保事项;3、大连控股未披露一则涉案标的达8000万元的重大诉讼。基于上述违规金额巨大,大连监管局对大连控股处以顶格60万元的罚款,对实际控制人代威也处以30万元罚款。
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指出: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大连控股及其实际控制人作出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也意味着因虚假陈述受损的大连控股投资者可以主张索赔了。
臧小丽律师认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买入大连控股股票(600747),并且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均可参与索赔。
投资者参与索赔需要准备的基础资料
1、大连控股(600747)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打印股票交易对账单注意事项:对帐单原件上需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及身份证号码,买卖大连控股股票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这只股票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 1094 9725(可加微信)、136
网站:股东维权网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延伸阅读:
大连控股多次信批违规——一家有故事的上市公司
因为信息披露违规,收到监管部门罚单,大连控股并非第一次。臧小丽律师翻阅大连控股的往期公告可知,除了近日领到的大连证监局【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2015年4月大连证监局曾对大连大显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代威作出【2015】3号处罚决定书,处罚原因是大连控股于2013年7月30日对控股股东提供1.5亿元担保、对大连太平洋电子有限公司提供2亿元担保,但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上述担保事项,对大连控股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公司主管人员为代威。
另外,早在2015年4月大连证监局作出【205】3号处罚决定书之前,代威在信息披露上就已经有不良诚信记录并被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而上市公司大连控股除了两次收到大连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外,还被大连证监局采取过责令整改的行政监管措施,被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过问询函,问询公司是否存在未披露资金冻结事项、未披露为控股股东担保事项等违规事项。
因此,大连控股,绝对是我国证券市场上一家有故事、有历史的上市公司。
大连控股实际控制人代威将成股民索赔案被告
针对2017年7月25日,大连控股公告的大连证监局【2017】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列违规事项,受损投资者有权主张索赔。臧小丽律师认为,可参与索赔的投资者范围是: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期间买入大连控股股票(600747),并且在2016年12月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臧小丽律师表示,除了上市公司大连控股以外,还可能将大连控股时任董事长、实际控制人代威列为共同被告,要求代威与上市公司一起,对投资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臧小丽律师代理的其他投资者索赔案件中,已有多次类似的成功案例,比如绿大地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董事长何学葵和绿大地共同被判决向股民承担赔偿责任;而臧律师代理的紫鑫药业案,长春中院判决上市公司紫鑫药业向股民承担赔偿责任,两任董事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京天利投资者索赔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京天利公司向投资者承担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钱永耀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