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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谷源股民索赔首案开庭 上市公司承认虚假陈述

(2015-04-29 10:05:01)
标签:

股票

金谷源

股民索赔

虚假陈述赔偿

证券维权律师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上市公司因为信息披露违规,被股票投资者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炒股损失,在当前的证券维权案件中已是屡见不鲜。而对于正在张罗重大资产重组的金谷源(000408)而言,遭遇投资者经济索赔,也是无法避免的麻烦事儿。

金谷源首批股民索赔案法院开审

    2015年4月22日上午9点,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首批投资者提出的虚假陈述股票索赔案,当天开庭涉及到5名投资人。据股民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她代理的四川股民熊某本人没有出庭,由律师作为代表。该股民的索赔诉求是2.6万元,与其他四名投资人合计索赔金额也就是20万元左右。单就个案来说,金额不大,但金谷源投资者人数众多,金谷源201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的流通股股数是2.52亿股,股东人数为24672户,即便这2万多名投资人中有百分之一的投资人加入索赔诉讼,那也是阵容庞大规模的股票维权案件。

臧小丽律师介绍说,“证券维权案件其实是原告人数不确定的集体性案件,这类案件的诉讼时效是两年,从上市公司公告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之日起计算。”金谷源的股民索赔诉讼时效从2014年10月16开始计算,至2016年10月15日截止,因此,后续还会有其他金谷源股票投资者加入索赔维权的行列,两年诉讼期满之后金谷源最终的索赔人数和总金额现在还很难说。结合其他同类型案件来看,目前尚在诉讼期的南纺股份案已有41人索赔787万,汉王科技案已有53人索赔1014.36万元(数据统计至2014年9月30日),而紫鑫药业、华鑫股份参加索赔的股民都已有百人左右,金额不详。两年诉讼期满后,佛山照明案共有2279人合计索赔3.3亿元,五粮液案共有259名股民合计索赔2470万元,廊坊发展(原“华夏建通”)案有66名股民索赔4553万元,东盛科技案则共计有148名原告索赔3220万元。

金谷源承认存在违规行为

    在法院组织的庭审过程中,被告金谷源代理律师承认公司存在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坦承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信息是不对的,并表示,如果投资者损失因未披露重大诉讼所致,且损失合法有据,被告愿意进行补偿。原告律师臧小丽表示,与其他的被股民起诉的上市公司相比,金谷源没有对证监会处罚认定的违规事实百般抵赖,且愿意赔偿适格投资人的损失,体现了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负责的应有态度,因此原告律师对此表示欢迎。此外,双方还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以及基准日这三个重要日期,观点完全一致。

    当然,在开庭过程中,双方观点也有很多不一致的地方。比如,金谷源对股民的损失计算方法并不认同,对投资人的主体身份持有怀疑,还认为原告有义务提交证据证明原告的损失是由被告虚假陈述引起的,而非系统风险所致。

    而原告律师臧小丽却认为,股民本人虽未出庭,但已经提交了身份证明资料,而且股民去营业部打印出了股票对帐单证明金谷源股票交易情况,去证券公司打印股票交易流水与调取银行存款记录一样,必须股民本人办理才行,这说明股民的身份完全是合法真实的。而在损失因果关系方面,只要股民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后揭露日之前买入金谷源股票,并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或持有发生亏损,就认定存在因果关系。这方面法律上统一规定是“因果关系推定原则”,无需原告交证据作证。由于双方对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没有争议,因此再争辩股民损失与上市公司违规无关联就没有意义了。倘若上市公司方面认为股民损失并非虚假陈述所致,而是因为系统风险造成的,就应该由上市公司提供反证。“金谷源在庭审中连一份证据都没有,不赔投资人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的说服力。”臧小丽律师如是说。

    法庭对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一一记录在案,当庭没有宣判。在法庭组织调解环节,双方都同意接受调解。目前还没有具体的调解方案。

金谷源股民索赔源于公司瞒报重大诉讼事项

    中国证监会河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4]1号)认定金谷源信息披露违规的主要事实是: 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诉请判令金谷源归还借款人民币9971.29万元,及赔偿利息损失人民币3517.87万元。之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金谷源一审败诉,之后又向最高法院提出二审上诉后仍然败诉,此后金谷源再提出《民事再审申请》遭最高法院驳回,最终最高法院指定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负责执行。案件至2013年10月16日,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下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金谷源银行存款一亿四千三百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金谷源对与昆山宏图公司之间的重大诉讼事项在案件一审、二审、申请再审、执行期间一直予以隐瞒,竟然没有作任何公告披露。直至2013年12 月7日才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金谷源诉讼金额合计134,891,624元,占公司2011年度所有者权益合计170,915,543元的78.92%。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1.1项规定“上市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的,应当及时披露”的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诉讼事项。

    金谷源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6日止,既未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涉及重大诉讼事项予以披露,亦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违法行为。针对金谷源的违法行为,证监会决定对其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另外,证监会还认定时任金谷源董事长兼总裁路联是金谷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20万元罚款;认定金谷源董事、董事会秘书张春生是金谷源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件的其他责任人,处3万元罚款。

投资者起诉条件

    臧小丽律师指出,根据案件的事实和相关法律,2012年1月13日,金谷源因经济纠纷被昆山宏图起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司发生重大涉诉事项未及时披露该信息,因此2012年1月13日为金谷源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2013年12月7日,金谷源才发布临时公告对公司重大诉讼事项进行披露,因此当天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因此金谷源的股民索赔条件是:在2012年1月13日至2013年12月6日期间买入,2013年12月7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并遭受损失的投资者。符合前述条件的投资者应当准备的材料:1、买卖金谷源(000408)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2、身份证复印件;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律师收到股民基础资料后,核实并计算具体损失金额,再告知投资者。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记者 余以墨  原文链接: http://stock.hexun.com/2015-04-29/175390613.html

 

附(一):金谷源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9 153 1620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

邮编:100124

 附(二):金谷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view/vCB_AllBulletinDetail.php?stockid=000408&id=152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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