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王科技股民索赔首案开庭 原被告激辩是否存系统风险
(2014-09-24 11:33:00)
标签:
股民赔偿虚假陈述汉王科技刘迎建投资者索赔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2014年09月24日《投资快报》
根据汉王科技已公开的信息,自2014年3月19日至5月13日,公司累计收到北京一中院送达的43名投资者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提起的民事诉讼案件材料。这43起案件的起诉金额共计约867.07万元,其中有6名原告起诉汉王科技和董事长刘迎建,涉及金额约185.09万元。
据股民代理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博士介绍,此次安排开庭审理的是43起加入汉王科技股票索赔中的首案。因此,首案的庭审结果不仅关系到杨某本人及已经加入索赔的投资者,也会对后续的其他股民加入维权产生示范意义。
股民维权源于汉王科技虚假陈述
股民提起虚假陈述索赔的前提是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违规行为。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里认定,汉王科技多年隐瞒其与北京汉王信息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2009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754.67万元;2010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6236.33万元;2011年上半年,汉王科技与汉王信息的交易金额为1169.18万元。汉王科技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2010年半年度报告》、《2010年年度报告》、《2011年半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其与汉王信息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汉王科技隐瞒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
因此,中国证监会决定:(一)责令汉王科技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给予汉王科技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二)给予相关负责人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罚款。
臧小丽律师介绍说,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一致认可以下事实:汉王科技的虚假陈述实施日是2010年2月8日,也就是发布汉王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1年12月23日,在这天汉王科技发布了《证监会对公司立案稽查的公告》,公告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立案调查。而股民杨某是典型的汉王科技虚假陈述受害者。自2010年6月开始陆续买入汉王科技,累计买入3万股,最高时每股买价高达140元,到2012年1月18日公司信息披露违规曝光之后以每股12.25元卖出,损失高达50多万元。
公司称股民损失与其受罚无关
被告汉王科技、刘迎建委托的两名律师出庭答辩称,股民的损失与证监会认定的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因此拒绝赔付。被告的具体答辩理由是三点:其一,被告不存在虚假陈述。证监会当时做出行政处罚依据的事实是错误的,处罚的法律依据也是已经过时、失效的。其二,即便存在证监会认定的虚假陈述行为,汉王科技是轻微的违规,隐瞒的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达不到重大性标准,不影响股价,无需要赔偿。其三,证监会处罚事项与投资者损失没有因果关系。汉王科技认为公司股票下跌是三个原因造成的,一是上市初期股价遭机构投资者爆炒,普通投资者被套;二是IPAD等产品上市后对汉王科技电纸书产品形成冲击,公司业绩下滑引起股价下跌;其三是股市大盘系统风险引发股价下跌。
如同在法庭安排交换证据时的观点一样,汉王科技把重点放在否认证监会处罚一事上,对受证监会处罚百般辩解。对此,臧小丽律师认为,其实汉王科技的说法是站不住脚的。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违法事项是否重大根本无需争辩,证监会的《处罚决定书》已经生效,股民索赔案件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不会负责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既然汉王科技放弃了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罚款也已经主动缴纳了,处罚认定的违法事项就是事实。
双方就是否存在系统风险激辩
臧小丽律师介绍说,现行的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投资者索赔是相当有利的。与传统的侵权赔偿案件不同,虚假陈述纠纷原告无须证明自己的损失是由被告的虚假陈述造成的。法律在因果关系认定上采取信赖推定的方法,只要股民证明在特定的时间段内交易了与虚假陈述相关联的股票,并且股票存在亏损,就推定视为股民损失与被告虚假陈述之间具有因果关系,除非被告举证证明股民损失是由系统风险造成的。因此,几乎在所有的虚假陈述案件中,系统风险都会成为被告不赔或者少赔的挡箭牌。
汉王科技案也是一样,同样称股民损失部分是系统风险造成的。不过,臧小丽律师介绍,被告方需要举证系统风险是存在的,系统风险的确给汉王科技股价造成了损失,系统风险导致的损失有多少。遗憾的是汉王科技方没有能提出充分的证据让法庭相信存在系统风险,相反,原告律师提供的大盘指数和个股的相关数据,能够说明汉王科技个股的走势与大盘并不一致甚至相反,以系统风险为由拒赔是不能成立的。因此,臧小丽律师表示对这个案子的结果持乐观态度。
据悉,庭审结束后,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文章链接如下:
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s/20140924/014820394643.shtml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符合以上条件的投资者应向律师提供下列材料: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汉王科技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汉王科技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律师:臧小丽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6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