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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泰富赔付金额远超内地 两地股民赔偿制度差异巨大

(2014-09-23 15:37:57)
标签:

股民赔偿

两地比较

香港证监会

虚假陈述

中信泰富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文/臧小丽律师

  据悉,香港证监会最近宣布起诉具有强大央企背景的中信股份,4500名前中信泰富中小投资者索赔,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将大型蓝筹公司作为索赔对象。作为一名在中国大陆从事虚假陈述索赔的律师,笔者臧小丽律师认为,从这个事件可以看出香港和内地在虚假陈述赔偿制度设计上的诸多差异和相同点。

一、两地证券民事赔偿差别对比

香港虚假陈述索赔涉及的股民和金额远超大陆。据香港证监局披露,符合赔偿条件的中信泰富股票投资者高达4500名,这些投资者当初购买中信富泰股票支付的金额超过19亿港元,香港证监会通过法庭要求回复原状或赔偿。这意味着,如果回复原状,那么中信股份需要支付19亿港元的成本。这样的虚假陈述成本与内地相比,简直是不可思议。比较我们大陆最近十年以来的虚假陈述案例,参加索赔股民超过千人的案件寥寥无几,截止到目前,只有两案索赔股民过千人,即已经结案的东方电子案和正在广州中院审理的佛山照明案,其他多数案件只有上百人或者几十人甚至没有股民加入股票诉讼,获赔金额能达壹千万的就算是大案了。与香港一只股票就可能支付19亿元相比,香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成本实在是太高了!我们大陆股市从虚假陈述赔偿制度诞生至今,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实际赔偿的金额总共也还没有超过19亿港币!

香港证监会有权直接帮助投资者追偿,而大陆证监会在民事赔偿方面却无能为力。从中信泰富案可见,中信泰富隐瞒披露巨额财务亏损负面消息,导致投资者受损,4500名投资者根本不需要主动向法庭起诉,香港证监会有权直接提起民事诉讼。而大陆的法律框架则完全不同,中国证监会作为监管部门,对存在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有权进行监管和处罚,但处罚之后就不管了。投资者的索赔权利属于民事权利,只能由投资者自己主动行使。如果投资者不及时行使,或者不知道有诉权,那就视为放弃。这种法律设计注定大陆的虚假陈述案件股民参加人少,索赔金额过低。

笔者臧小丽律师认为,仅就以上两点,香港股民在遭遇股票虚假陈述之后的待遇,确实让大陆投资者和维权律师羡慕不已。股票虽然受损,有证监会出头直接帮拿回损失,总是好事。不过,广大香港投资者似乎对此并不满意,从媒体报道可知,港人不满意的主要原因是时间太长,认为证监会效率太低,另外认为证监会圈定的可获赔偿的投资者范围太小,仅仅规定在2008912日中信泰富刊出误导性通函开始,到1020日发出盈利警告为止,这段时间内买入中信泰富股票的投资者,才算符合赔偿条件。港人对中信案件的两大不满,这在内陆也是同样存在的

二、两地在虚假陈述案件的共同点。

虚假陈述案件维权周期太长。臧小丽律师介绍说,虚假陈述索赔案件从事发,到最终获赔,经过3-5年是常见的。有的案件中国证监会光立案调查就办了好几年,投资者索赔要等证监会有了调查和处罚结果才能启动。没有证监会认定的违法和处罚前提,索赔根本启动不了,这样会让虚假陈述从事发到获赔的时间拉的过长。

两地的虚假陈述赔偿范围标准是一致的。在赔偿范围方面,国内关于虚假陈述的司法解释与香港原理一样,仅限定于虚假陈述实施日至揭露日期间买入,并且在揭露日之后卖出者才能获赔。照此规定,如果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之前就买入,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后卖出的就不再赔偿了。臧小丽律师说,这样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范围过窄过小了。以中信泰富股票为例,在2008912日中信泰富刊出误导性通函之前就买入股票一直持有的股民,等到1020日公司发出盈利警告之后,股价也同样下跌。而港人素来认可价值投资的理念,喜欢长期持股。这些长期持有的投资者却不在赔偿范围之列。显然是不公平的。

     

作者简介,臧小丽,法学博士,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证券维权律师。以上文章发表于 《证券时报》2014.9.20 第A004版,文章链接:

http://epaper.stcn.com/paper/zqsb/html/2014-09/20/content_613781.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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