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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威达 000603股民索赔案法律问题解答

(2011-08-10 16:05:35)
标签:

st威达

000603

虚假陈述

索赔

法律解答

证券维权律师

臧小丽

证券赔偿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2010年3月23日,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ST威达,证券代码000603)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提示性公告》称,收到了中国证监会【2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ST威达因2005年、200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及2007年年报披露不及时等违法行为,被证监会处以警告及40万元罚款,相关责任人吕建中等11人也受到了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若干规定》),因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要求赔偿投资损失,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以下是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对*ST威达证券民事赔偿案若干法律问题的解答:

1、 问:证监会认定的*ST威达违法事实有哪些?

答:中国证监会【20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是:

第一,2005年和200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

1、威达股份长期股权投资未计提减值准备。威达股份对深圳广渊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甘肃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出现减值,但未按照规定计提减值准备。

2、威达股份大北山林地租赁价格不公允。威达股份与关联方甘肃金土地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价格不公允。

3、威达股份少计费用。威达股份应计提应付深圳志迪公司借款利息没有计提,导致05年和06年虚增利润,少计应付账款。

4、威达股份对部分销售收入和成本会计核算不正确,包括莱芜医院和安徽武警医院。

5、威达股份对参股子公司股权转让事项信息披露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威达股份对其参股的金鹿草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给中山千江公司,对该股权转让事项威达股份披露不实。

第二,威达股份未按规定及时披露2007年年度报告。

2、问:*ST威达受罚是否属于虚假陈述?

   答:*ST威达未按规定公布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构成了《证券法》第193条规定的“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和“未按规定披露信息”,属虚假陈述行为。

3、问: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法院是否会受理?

   答: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要求赔偿损失,应当以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文书或法院的生效刑事判决书为前置条件。就*ST威达而言,由于证监会处罚决定已经出具,投资者起诉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法院应当受理股民起诉。

4、问:在什么时间买卖*ST威达股票的投资者有望获赔?

   答:《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规定,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至揭露日之前买入该证券;并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的投资人,其投资损失与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对*ST威达案而言,2006年3月31日为虚假陈述实施日,即2005年年报公布之日,2007年9月14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即威达股份公告收到深圳监管局《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之日。因此,*ST威达案投资者的起诉条件是:凡在2006年3月31日至2007年9月14日之前买入*ST威达(000603),并且在2007年9月14日以后卖出受损或者继续持有者。简单地说,有望获赔的人是在2007年9月13日这一天还持有威达股票的投资者。

5、问:法人投资者是否可以加入赔偿诉讼?

   答:可以。法人股东、机构投资者均可以参加诉讼。《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投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法人股东、机构投资者均可参加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6、问:投资者起诉*ST威达索赔,对应的管辖法院应该是哪家?

   答:根据《虚假陈述若干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ST威达目前的注册地址在重庆市渝中区,对应的管辖法院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7、问:若已有投资者胜诉获赔,其他符合条件者如不参加诉讼,能否自动获赔?

    答:不能。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采取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制度,只限于单独起诉或者共同诉讼,这就意味着任何受害投资者想要获得赔偿,必须每人都要自己主动起诉才算加入诉讼程序,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受害人进行索赔登记,而且法院的判决对没有参加诉讼的受害人不具有参照赔偿效力。投资者如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积极加入诉讼,便视为放弃索赔。

8、问:*ST威达虚假陈述赔偿案投资者起诉是否有诉讼时效要求?

 答: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二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算起。结合*ST威达案来看,2010年3月23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诉讼时效从该日起计算,至2012年3月23日为*ST威达股民索赔起诉截止日。

9、问:超过诉讼时效起诉,投资者能否获得胜诉赔偿?

   答:不能,超过诉讼时效的期限要求,投资者即使符合赔偿条件,也不能参考其他人的类似判决获得胜诉赔偿。

10、问:投资者起诉,如何确定损失赔偿数额?

    答:《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三十条规定,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三部分:(一) 投资差额损失;(二) 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三)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在这三种赔偿范围中,计算比较复杂的是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 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情况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基准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的情况)

11、问:*ST威达虚假陈述案的基准日和基准价是多少?

答:基准日、基准价的确定与投资差额损失计算有关。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的确定方法是自揭露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基准价则是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

2007年9月14日为*ST威达虚假陈述揭露日,即公司公告收到《关于责令限期整改的通知》之日,自该日起至2007年10月12日共计1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股数达到了可流通股数的100%,因此2007年10月12日为基准日。从揭露日起至基准日止每个交易日收盘价平均价格7.639元,因此基准价是7.639元。

12、问:*ST威达复牌后股价暴涨,有的投资者账面上没有损失,能否索赔?

答:*威达股价上涨不影响索赔。按照相关规定,一旦确定了虚假陈述基准日,虚假陈述损失范围也就确定了,也就是说基准日之后股价不管上涨还是下跌都与索赔金额无关。*ST威达的股价暴涨是在自2010年5月复牌之后,与基准日间隔了两年多,上涨原因是重组成功,与虚假陈述索赔额没有任何关系。因此,股价上涨不影响索赔。

13、问:*ST威达2008年至2010年停牌期间,被套的投资者能否参加索赔?

答:停牌被套股民如果是在揭露日之前买入000603威达股票,就可以参加索赔。也就是说参加索赔者必须在2007年9月14日之前买入股票。

14、问:投资者起诉应该准备哪些起诉材料?

    答: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诉讼,应当准备的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如果是法人投资者,除需要准备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外,其他的诉讼材料与自然人投资者一样。

15、问:打印股票交易对帐单要注意什么?

答:股票交易对账单的信息一定要完整,并且要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的印章。对帐单上必须要有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ST威达的时间、价格、证券代码、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现在还持有*ST威达的投资者必须打出股东库存股的情况。

16、问:如果委托律师参加诉讼,是不是还需要投资者亲自出面参与诉讼?

    答:通常情况下,投资者全权委托律师后,所有的一切工作均由律师完成,投资者不再需要亲自参加各种诉讼程序,不会影响投资者的工作和日常生活。案件主要进展情况和获赔情况律师会及时告知、主动联系投资者的。当投资者的联系方式发生变化时,也应当及时通知律师。

17、问:委托律师办理处理*ST威达证券维权案的流程和手续是什么?

    答:投资者需要先向律师提交经证券公司盖章的买卖*ST威达的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账户复印件。律师收到上述材料后,会根据法律规定计算出损失数额以及应当缴纳的案件受理费数额,并通知给投资者;然后投资者签好委托代理合同、授权委托书、民事起诉书,连同需要缴纳的费用一并寄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收到后,盖章并连同单据寄还给投资者,同时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样,委托关系就算建立了,案件进展情况律师将通过网站公告或者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投资者,待案件结案后由律师(或法院)将获赔财产转交给投资者。

18、问:如何与律师取得联系?

答:*ST威达虚假陈述证券赔偿案

承办律师:臧小丽

电话:010—571218755  13691531620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邮编:100124

电子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网站:www.gudonglawyer.org.cn (股东维权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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