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东盛虚假陈述赔偿案最新进展2011.7月——中止审理并非“终止”
(2011-07-29 17:2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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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索赔st东盛东盛科技600771虚假陈述赔偿 |
分类: 证券民事赔偿 |
参考同类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件,法院在诉讼时效到期以后恢复审理比较常见。目的是让那些处于观望等待的投资者,在起诉之前不会给出明确的审理结果,以达到减少索赔人数的目的。所以,对正在观望诉讼结果的600771(ST东盛)投资者来说,如果你不能在诉讼时效截止日之前(2012年5月8日前)加入索赔诉讼的维权队伍,即便符合条件,也意味着自动放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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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1:西安中院中止审理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唐延路23号东盛大厦。法定代表人张斌,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二路12号。法定代表人王定珠,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郭家学,(姓名、出生日期及住址略)。
被告张斌,(姓名、出生日期及住址略)。
上述五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为王建平、李娜,系北京市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xxx与被告东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西安东盛集团有限公司、被告陕西东盛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郭家学、被告张斌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该案存在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附2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