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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还是不杀

(2006-11-22 04:10:46)
标签:

于今

杂谈

分类: 莲子
法官是否心太软

      最近在报上看到一则新闻,一男子与其母发生矛盾,怒而将其母杀死并焚尸灭迹,此人之灭绝人性已让人毛骨悚然,而法院的判决也使人惊诧莫名:死缓。报道中称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即杀人系由家庭矛盾引起,且该男子有坦白情节。

     杀人的事实是清楚的,杀人人再焚尸,性质何等恶劣,情节何等严重,更何况被杀死的是自己的生身母亲。中国一向提倡孝道,一向重视伦常,弑父母在古代被视为灭绝伦常,大逆不道,列入“十恶”之罪,决无姑息宽赦的可能。不知法官为什么会以“杀人系由家庭矛盾引起”而对罪犯宽大处理?自己的母亲都能杀,还有什么人不能杀呢,社会危害性还不够严重吗?

       激愤之后才想起我不太懂法律,就特意翻了翻《刑法》,看到《刑法》中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难道杀母焚尸还不算罪行极其严重?经向专业人士咨询,了解到“坦白”属于“可以”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也就是说,有了“坦白”的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也可以不从轻处罚。《刑法》中还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明白了法律的规定,我愈加疑惑了,法院到底是依据什么给该男子判了死缓呢?要知道判处死缓后,两年内只要没有新的犯罪,就转为无期徒刑,然后又可以减为有期了啊!一想到这样一个禽兽不如的东西很快又能过上自由的生活,我不禁恨得牙痒!

      我不是杀人狂,致人于死地也不会给我带来任何快乐。我只是想把“杀与不杀”的理由弄明白。以前曾看到许多法律学者关于是否在中国废除死刑的争论,但死刑终究没有废除。少杀、慎杀都是对的,但既然保留了死刑,就得让它充分发挥作用,让人活,得明明白白;让人死,得心服口服,无论立法还是司法,都不能违背人们的普遍心理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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