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清算富士康的“五大罪状”?
(2010-10-08 10:4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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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传国宜黄富士康劳动合同法天上人间杂谈 |
分类: 吐鲠集 |
朱方清
“富士康历来以‘自觉守法’的形象出现在公众面前,然而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富士康实际上存在一系列违法违规行为。” 新近一份权威的《富士康调研总报告》称,仅就调查结果来看,富士康已经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多部法律法规。(10月8日《第一财经日报》)
该份《报告》详实列举了富士康的“五大罪状”——
其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工厂每月加班时长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然而,富士康工人的每月加班时间在发生“跳楼事件”之前超过100小时,“跳楼事件”后还保持在80小时以上,大大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最高限。
其二,在跳楼事件之后,富士康严格规定每月加班时间按80小时计算工资,超出80小时的部分,不支付加班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富士康的此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劳动合同法》有关限制加班时间的规定,更克扣了工人应得的加班工资。
其三,富士康的许多厂区均存在大量滥用学生工的情况,在某些车间,学生工使用率高达50%。对于年少的实习生与未成年工人,富士康也像普通工人一样对待,每月加班超过80小时。根据《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之规定:“学生周实习时间不得超过四十小时”,富士康这种强迫学生进行高强度加班的行为,已经严重地违反了条例规定。
其四,《劳动合同法》与《职业病防治法》都有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健康检查。”然而据一名在富士康工作长达16年的工人反映,他从事电镀工作,长期接触铅、镍、氰化物、氨气等有毒有害物质,但从未依规定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富士康这种漠视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规定。
其五,在工伤处理方面,生产车间里的三级管理人员联合隐瞒工伤情况,并且强迫与工伤工人“私了”,导致工人赔偿不足,无法得到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今年上半年(2010年初至2010年5月29日),富士康连续发生13起员工跳楼自杀事件,共造成10死3伤,引起世人震惊。富士康发言人对媒体表示,公司曾对员工自杀事件进行过调查,发现这些事件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方式没有直接的关系。但是如今看来,富士康的管理方式严重违反多项法律法规,令员工苦不堪言,是不争的事实。
强制超时加班;无理克扣加班费;强迫学生工进行高强度劳动;不按规定组织职工健康检查;隐瞒工伤情况逃避赔偿责任。这些都是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行为,在富士康内却一直大行其道,并且被其堂而皇之地强制推行。这种旧中国万恶的“资本家”的作派,被富士康管理大亨们演绎得淋漓尽致,其“血汗工厂”的本质,令成千上万的年轻打工者饱受压榨与苦痛。一些人选择跳楼自杀,正是发出的无声而悲壮的抗击。
然而时至今日,真相揭开,到底由谁来清算富士康的“罪恶”,却让人底气不足。虽然一方面,“违法必究”乃天道常情,也是治国安邦之本;然而另一方面,从政府到职能部门,一而再发出的“富士康解决了几十万人的就业”以及“维稳”之类的“主流”声音,却又让普通职工的维权变得相形见拙,步履维艰。这也正是一些企业肆意挑衅相关法律法规、长期践踏职工权益而得不到追究的现实根源。
更何况,富士康侵害职工权益问题之多,适用法律条文范围之广,牵涉执法或管理部门之众,已是显而易见的。但正因如此,相关方面会不会相互推诿,相互扯皮,谁也不出头,结果都当和事佬,或者仅止于做做样子,走走形式,对相关企业和责任人并无实质的追究,最终使问题不能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这些担心恐怕也未必多余。
因而,对于富士康业已存在和暴露出的问题,必须依法办事,依法追责,才能正本清源,取信于民。当前完全有必要依据这份《富士康调研总报告》,实行政府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同步介入,逐一查证,还原真相,依据事实该行政处罚的给予行政处罚,该立案的立案,务求维护法律的尊严,申张社会的正义。而这既是依法保护富士康全体职工合法权益的必然举措,同时也是促进企业自身长远良性发展的必要手段。相关方面是到了“该出手时就出手”的时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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