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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马碾童案”交警是在和稀泥吗?

(2010-09-14 10:12:59)
标签:

新沂市

乐乐

宝马车

伍某

楷体

杂谈

分类: 吐鲠集

 

朱方清

江苏新沂市三岁半男童乐乐(化名)正在小区内玩耍,一辆宝马X6突然倒车撞倒他,车左后轮从乐乐上半身碾过。令人惊愕的是,宝马车紧接着又反复三次碾轧乐乐,导致其惨死。而司机下车后看了血泊中的男童一眼,竟扬长而去。(9月13日《扬子晚报》)

江苏新沂官方通报男童遭宝马车多次碾压身亡案
男孩在车后玩耍
江苏新沂官方通报男童遭宝马车多次碾压身亡案
男孩被碾压
江苏新沂官方通报男童遭宝马车多次碾压身亡案
男子下车检查
江苏新沂官方通报男童遭宝马车多次碾压身亡案
男子离开

 

影像资料显示:当日中午11:03:18,伍某驾驶宝马车撞倒乐乐;11:03:20,乐乐的上身左半侧被轧在车轮下,双腿在车底直蹬,宝马车停顿了一下;11:03:30,宝马车左后轮从乐乐身上碾过;11:03:33,司机没有继续倒车,反倒把车子往前开,第二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38,宝马车停住,司机下来,不知为何空车自己又继续往后倒了,左后轮第三次从乐乐身上轧过;11:03:44,车子左前轮从乐乐身上轧过去,乐乐总共被碾轧了四次。此后,司机观察了一下血泊中的乐乐,未采取任何措施,随即离开现场。

相信无论是谁看到这样人为制造的血腥场景,都不会不为之动容,更不会拿它与一般的交通肇事同等看待。而事发后,当地警方也调查确认了下列要素:现场是平整的水泥路面,且视线良好;对肇事司机进行血液抽查,显示其并不是酒驾;通过对肇事车辆进行检验、鉴定和评估,发现该车后视镜及倒车雷达影像均有效。尤其司机伍某在反复多次碾压孩子并下车确认孩子已经死亡后,既没打电话报警,也没采取任何抢救措施就离开。这便使该起事故是否存在“碾伤不如碾死”的嫌疑陡然加大,否则如何解释一个正常人在正常条件下为何如此漠视由自己亲手葬送的一条幼小的生命?!

然而事后,新沂市交警大队某领导给出了让人匪夷所思的说法,他称此起事件只可能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情况就是因为司机伍某和李先生及其亲友有很深的过节,伍某故意为之;另外一种情况就是事发后伍某惊慌失措所致。经过调查,伍、李二人之间均无任何过节,因此伍某也就不存在“故意杀人”的动机。目前警方已经启动刑事程序,伍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拘。

以我这样非法律专业的草民看来,交警部门给出的说法也荒谬得很。据其“推理”,难道只有双方存在“过节”才会导致杀人?那些街头死于突发的杀人狂徒屠刀之下的无辜者又怎么算?多次碾压致人死亡并且表现得从容不迫,不施救也不报警,竟是“惊慌失措”所致?那么真正的“冷血杀手”岂非也可以按照无罪论定?而此起恶性事件居然只存在这“两种可能”,那么我是否也可以据此推测另外两种可能:一是相关官员只适合上路纠纠违章,其实根本不懂法;二是这起案中涉及人为操控之嫌。

其实略通法律常识者都知道,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故意杀人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宝马碾童案”完全具备上述要件,在检察机关介入之前,交警部门凭啥充当和事佬,将人命关天的重大嫌疑排除在外?

想起去年杭州“飙车案”,交警部门亦是率先在车速等关键环节和稀泥,存在要将“大事化小”之嫌,最后在公众广泛质疑下才还原事实,使肇事者得到应有的惩处。此次“碾童案”又涉豪车,为何当地交警部门无视后果之严重、情节之惨烈、性质之恶劣,在涉及事件定性的关键节点上如此轻率发言,并且根本经不起推敲呢?这背后到底有无“猫腻”,目前尚难深究。但有一点,相关交警部门或其领导对生命的冷漠,对法律的不尊,以及对办案缺乏科学严谨的态度,是让人不能认同的。而最终这起事件能否依法公正处理,更让人替受害者捏一把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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