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芳菲受“王益案”拖累或有牢狱之灾(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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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位任职于烟台市检察机关的孙检察员说:“关于刘芳菲收钱的细节,不同媒体的报道有矛盾之处。如果是王益指使李涛送给她的,那既然此200万元已被列为王益受贿罪的一项事实,刘芳菲的行为就属于掩饰王益犯罪所得赃款,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侦查机关最好把王益和刘芳菲并案处理,案件名称就是:王益、刘芳菲受贿、掩饰犯罪所得案。检察机关好作为一个案件起诉。这样可以节省司法资源。如果是王益向李涛索取了200万元后转手给了刘芳菲,那需要证明刘芳菲明知200万元是王益受贿所得的赃款。能证明的话,就同案起诉刘芳菲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不能证明的话,就不能起诉她。”
孙说,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以前并不叫这个名字,而是叫做“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在具体案件中罪名可以分拆为窝赃罪、转移赃物罪、收购赃物罪、销赃罪等。孙检察员最后说:“刘芳菲没有被同案起诉,可能还有一个原因,那就是公诉人认为刘的情况属于“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刘芳菲没有与王益同案被起诉是事实,那么她究竟在该案中如何定性,司法机关在王益案件审结时理应作出交待。
根据孙检察员的分析,再从王益案情有关刘芳菲的细节中不难看出,刘芳菲被司法问责的可能性更高。此事最早经北京媒体报道时称:检方指控王益受贿金额为1190万元。其第一笔受贿金额来自香港商人李涛。在检方举证时,李涛通过录像作证。李涛在证言中说,他在深圳开过一家百货公司,公司开业典礼时,王益前来出席,并带来女明星赵薇,典礼结束后,李涛给了赵30万元的出场费。此外,著名主持人刘芳菲在北京买了一套房,月供上万元。于是,王益让李涛给了刘200万元,用于偿还房贷。后来王益事发被调查时,他让刘把200万元还给李涛,并让刘给了李涛4万元利息。
很显然,刘芳菲这200万元“先吞后吐”的购房款,根本没有经过王益的手,而是仰仗王益这层关系,受王益所指使,由香港商人李涛直接送给刘芳菲,当王益事发被调查时,王益担心事情败露又急忙让刘芳菲向刘涛连本带息返还这笔钱。此200万元无疑应列为王益受贿罪的一项事实。因此,依照法律,刘芳菲的行为就属于掩饰王益犯罪所得赃款,刘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据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该条第一款规定:“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如此看来,深受王益案牵累的刘芳菲不仅倍受舆论的困扰,而且还有可能受到司法的问责。不管结果如何,她在此事件中所付出的代价与承担的教训,都沉重而深刻,值得所有的人借鉴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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