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贪色令知识分子群体蒙羞
(2009-08-30 16:57:43)
标签:
法律感情基础处罚决定中间人朱燕北京杂谈 |
分类: 吐鲠集 |
作者:朱方清
2008年8月7日,56岁的北京某大学教授朱某在某公寓房间内与一名外国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女方1500元,后经举报被警方查获。警方经立案调查、询问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作出拘留14日的治安处罚决定。
朱某不服该处罚,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与该女子之间具有感情基础,双方发生性关系属于“一夜情”。该女子并非职业娼妓,自己也从未有过嫖娼经历,要求法院撤销该拘留处罚决定。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朱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维持公安机关处罚决定的判决。(8月25日 新京报)
这真是有辱斯文到家了。朱教授好歹是个教授,花钱买来的性行为,硬说成是“一夜情”,在他看来,“一夜情”是再正常不过了,所以他好意思理直气壮地去法院上诉。同时他也好意思自称与卖淫女有“感情基础”,真不知道这话让那位收了钱的外籍女子听去后,会不会笑掉大牙。
从常理上讲,教授也是人,也有七情六欲。偷偷摸摸干点儿开小差的风流事,也不是天大的罪过。问题是这位教授在干完糗事被捉后,竟然恬不知耻地撒起泼来,把处理他的警方告到法院去了。这是何等的勇气!
惴恻一下,可能在朱教授看来,社会上卖淫嫖娼这类事情早已是见惯不怪,自己作为有知识、有文化,又有点闲钱的人,哪能闲着。搞个把妞甚至“洋妞”那也是理所当然的。即使被察觉,凭着教授的学识抠抠法律字眼、钻钻道德空子,应该没啥过不去的。于是忘乎所以,等到真的撞到枪口上,便义正辞严,不仅没有羞耻感,还“毅然”拿起法律武器,拿“有感情基础”来掩盖事实上的嫖娼,居然还状告警方,结果自然是自讨没趣、自取其辱,落了个屎堆上扣屎盆子——臭上加臭的可耻下场。
由此联想到近期几起关于大学教授们的桃色事件:大名鼎鼎的中央音乐学院70岁博导潜规则女硕士,前段时间在网上闹得是沸沸扬扬,结果不了了之。前几日又看到另一则新闻:宁波某高校的一女大学生因不愿献身法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毕业论文遭卡,师生之间的暧昧关系被打破,互相指责起来。教授沦落到这个田地,不能不说是时代的耻辱与悲哀。
关于教授,近年流传着一个同音叫法,曰:“叫兽”。还有一句相近的形容:白天是教授,晚上是禽兽。这本是严重丑化这个行当的说法,少数教授们偏偏乐此不疲地用行动加以有力的佐证,不能不让人遗憾和悲哀。人们说知识分子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教授应该是工程师中的“精英”了。可如今不少“精英”们越来越迷恋于人类异性的肉体,经常开展“地下工程”,如何对得起头上这副耀眼的光环,如何不让这个群体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贬值。
住手吧,喜欢“玩感情”的教授们,记着维护你们起码的师道尊严,别让整个知识分子队伍以及广大公众因你羞愧,为你难堪了!
附:新闻链接:
教授嫖娼被拘 告公安局败诉
本报讯(记者朱燕)北京某大学教授朱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4天,但朱某称自己并不是嫖娼,只是“一夜情”。因不服行政处罚,朱某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日前,北京市二中院终审驳回朱某上诉,维持公安机关处罚决定。
教授
否认嫖娼辩称二人有感情
去年8月7日晚,50多岁的大学教授朱某在某公寓的房间内与一名外籍女子发生性关系,并支付给女方1500元,经举报被民警查获。公安机关经立案调查、询问等程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朱某作出拘留14日的处罚决定。
事后,朱某不服该处罚,提起诉讼。他称,和该外国女子有感情基础,属于“一夜情”,并非嫖娼。而自己之前也从来没有嫖娼,要求法院撤销该拘留处罚决定。
警方
二人系通过中间人交易
据警方掌握的证据,朱某曾在网上搜索“外国按摩女”,之后通过某网站联系中间人,再和中间人约定,由对方联系一名外国卖淫女,接受“服务”后付钱,双方谈好价格1300元。而外国女子也表达过希望通过卖淫赚钱的意向,于是,中间人促成朱某与该女子见面。朱某最终向卖淫女支付了1500元。两人事先不认识。
法院
“有感情基础”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所称的“一夜情”并不是具体明确的法律概念,也不是否定卖淫嫖娼行为的法定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卖淫嫖娼的关键在于双方是否以金钱为媒介,还要从双方结识的时间长短、交往期间的感情因素等判断双方是否有感情基础。
朱某与该女子此前不认识,结识的目的和动机仅是以金钱给付为条件发生性关系。
朱某称双方有感情基础的辩解不能成立。警方在履行了立案、传唤及调查等程序,并综合考虑朱某实施嫖娼违法行为的情节、性质、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之规定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是正确、适当的。据此,二中院作出上述判决。(新京报朱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