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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自评:国外教育督导的主要抓手

(2017-03-29 19:37:48)
标签:

国外

教育督导

自我评价

教育

分类: 比较教育

 

学校自评:国外教育督导的主要抓手

   □文/罗朝猛     刊于2017年3月29日《现代教育报》)

 

2017-03-29 14:11:17

近些年来,世界发达国家教育督导开始转向注重学校自我评价。一方面,学校自我评价是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之需;另一方面,学校自我评价能充分发挥学校办学的能动性,通过自我诊断与评价,助力学校找到行之有效的改进措施,以促进学校自主发展。

英国:

学校自评本身是督导的一部分

近年来,英国教育标准局(Ofsted)为提高督导效能,将学校自我评价纳入到整个教育督导环节中。英国教育标准局官员认为,一个对自我发展有充分认识并能不断监督与改进学校发展行动和目标的学校是值得信任的,外部督导应该更多地帮助学校实现其目标,而不是对其教育水平做出重复鉴定,这才是发展性督导的根本要义。

2012年的英国督导大纲强调:“学校提供书面性的报告给督导,学校自我评价为外部督导提供可靠依据,外部督导结合学校自我评价作为学习实现改进、提升自我发展能力的重要机制。”

据报道,在英国,在由外部组织进行严格学校督导的同时,对系统的学校自我评价的重视程度在逐渐增强,督导关注学校内部的发展动力。英国的许多学校都探索并掌握了一套自我评价方法,并以这种监控与评价为核心策略成功改进了学校。其基本模式是:第一,我们做得如何?首先要确定学校的目标,其次是确定活动的领域,可以集中在一个课程领域、主题、阶段或教学方法。第二,我们怎样了解我们做得如何?首先,要选择适切的办学质量指标,以问题的形式加以说明;其次,确定要寻找的有关学校的特征,并要考虑国家和地方的建议;最后,确定用什么方式发现这些特征。第三,我们现在还要做什么?首先,要把所观察指导的内容写入报告;其次,制定维持和发展的目标。

英国“以自我改进与发展”为核心宗旨的督导新取向,淡化鉴定与分等,重视学校的长期可持续发展,是英国教育督导制度新的理念与改革趋势。价值取向的改变,使对学校的督导评价从一种短期的外在压力转换为一种可持续的内在动力,从一种强制干预转变为学校的自我诊断、自我发展、自我超越的内在需要。新取向的学校督导评价,在学校自我评价与外部督导共同作用的基础上,共同商讨与诊断学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确定学校发展目标、需求、途径和方法,激励与促进学校的可持续发展。

澳大利亚:

自我评估先于外部评价

澳大利亚的许多州政府都制定有“学校问责与改进框架”,对学校的办学质量进行监控与督促。学校问责与改进的改革举措之一就是强化学校自我评估。学校自我评估主要是要求学校立足于当下,发现问题、诊断问题,强调学校自查自纠自改。就本质而言,学校自我评估一方面是政府监控学校和向学校问责的一个载体,另一方面又是引导当地各方利益关切者共同监控学校运营和关心学校发展的一个重要平台。

以维多利亚州为例,维多利亚州的问责与改进框架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通过学校四年一轮的战略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来规划学校的改进目标与策略。(2)通过来自学校内部的学校自我评估和来自学校外部的学校评议,评价学校的进步情况。(3)通过学校给社区的年度报告,向利益关切者报告学校的进步情况。学校年度报告一般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学校及所在学区的基本情况;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学校运营管理情况;第三部分,介绍学校改进目标。年度报告可供家长为自己孩子选择学校时参考,也方便州教育部门全面了解自己所管辖学区内各学校的年度工作情况。(4)通过学校“遵纪守法一览表”,检验学校控制风险和遵守政策法规的情况。

依据维多利亚州政府的“学校问责与改进框架”,在学校四年战略规划实施的最后一年,学校既要进行自我评估,又要接受来自校外专家对学校的评议。按照相关规定,学校自我评估在前,外部的学校评议在后。

新南威尔士州学校自我评估每年进行一次,首先组成包括校长、学校工作人员代表、学生和学生家长代表在内的学校自我评估委员会,在州教育部高级官员指导下进行自我评估。学校自我评估委员会采取各种手段收集有关数据,然后分析和处理这些数据以便制定学校发展目标。州教育部提供足够的系统软件,其中一套软件是为专门测试学校办学质量而设计的。在这些数据的基础上,评估委员会对学校工作的强项和弱点以及下一年工作方向达成共识。

学校自我评估与外部专家实施的学校评议不同,其宗旨就是促使学校所在社区对学校办学质量和发展情况有一个系统的认识。通过学校员工、家长及社区成员共同参与的学校自我评估,要让各方利益关切者意识到学校的进步。同时,也要让利益关切者关注那些本可以做得更好的方面,或者关注学校的哪些方面在哪些因素的影响下取得了理想的结果。

学校自我评估的价值在于促使学校和社区内部进行深度的讨论,最终递交的学校自我评估报告正是这种讨论的结果或结论。与此同时,自我评估报告将成为所在地区教育行政当局与学校讨论问题的基础,也是外部专家对学校进行评议的基础。

日本:将学校评价上升到法律层面

日本政府认为,教育督导必须通过建立学校评价体系来改进学校办学质量。什么是学校评价?学校评价是指这样一系列活动:从学校在多大程度上、通过什么样的体制与方法实现了其目标和职能这一观点出发,对学校的构成要素和各项条件进行测量、评价和诊断,依据其结果,发现整个学校的问题点,并制定改善它们的对策。

日本学校评价是综合性的,涵盖教育和经营、行政等各个方面,它是以日常的、持续性的评价实践为基础,为了保障更好的教育,有目的、有计划进行的。总之,学校评价是以帮助学校改善为宗旨,以检验学校目标达成情况为落脚点。

为推进学校评价的开展,日本政府将学校评价纳入法制化的轨道,同时根据社会与学校的发展需要,不断出台新的教育政策促使学校评价得以不断完善与改进。

2003年,文部省在其提出的“教育的构造改革”报告中,大力推进“公开”与“评价”的教育政策,要求学校要向学生监护人和当地居民主动报告学校运营状况,同时提出构建新的教师评价制度,对那些被评价为不称职的教师要采取“铁腕”进行治理。此外,文部省还借鉴新的公共管理理念,将民间企业经营的手法引入学校评价中。

2006年,文部省发布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评估指南》,提出了学校评估的方法、评估项目与指标等。根据这一指南,都道府县和政令指定市于2006年开展学校评估的实践与探索。

2007年开始实施的新的《学校教育法》从法律层面确定建立学校评估体系的要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各级各类学校必须对其进行学校教育评价。文部省在2007年7月31日发布的“关于修改学校教育法的通知”的政令中指出,“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以及中等教育学校和特别支援学校,需根据文部科学大臣之规定,将本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以及其他学校运营情况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改善学校管理,采取必要措施努力提高教育水平”。

依据《学校教育法》,日本文部省规定了学校评价要建立起PDCA循环改进模式,即设定目标(Plan)、实施计划(Do)、评价检查(Check)、改善行动(Action)四个基本程序。

日本各地在实施学校评价过程中,更多注重自我评价、自我诊断、自我改进。自我评价主要包括:教职员自评、教职员互评、学生评价、学校自评等。自我评价按照评价的先后顺序,可分为诊断性评价(事前)、形成性评价(事中)和终结性评价(事后)。内部评价注重从多视角确定评价观点,制作并利用观察记录实践记录;促进日常性评价活动的组织化;实行形成性评价;与其他学校进行对比分析。

日本学校自我评价的范围与领域主要有学校经营、学校课程、教育活动、按照计划实施的情况等诸多方面,其中,把校长领导力作为评价的主要要素之一,其次是教职员工的改革意识。

一言以蔽之,日本学校评价强调各评价组织的有机联系,倡导评价过程的动态性,强调校长和教师在学校办学过程中的责任和学校评价在制定学校办学规划上的关联性,注重学校评价的反馈、导向与调节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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