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精彩书摘:形式多样:学校管理民营化之具体内容

(2016-02-26 07:53:04)
标签:

《亲历日本教育》

日本

学校

民营化

教育

分类: 好文转载

     精彩书摘:形式多样:学校管理民营化之具体内容

 

 

    归纳起来,日本学校管理民营化的方式有以下三种形式。其一,学校运营协议会制度(コゞュニティ.スヶ—ル)。作为“在学校经营中进一步反映地方市民和监护人需求的组织形式”,新型公立学校的设置通过日本《地教行法》的修订被制度化(2004年9月施行)。

    所谓新型公立学校,就是在公立学校里设置学校经营协议会。此学校经营协议会,设置在教育委员会指定的学校里,由教育委员会任命的委员(地方市民、监护人和其他教育委员会认可的人士)所构成的合议制组织,实行校长制定学校运营基本方针,以及拥有对教职员任用提出意见等的权限(日本《地教行法》第四十七条之5)。之所以引入此项制度,日本文部科学省认为其目的是“不能只是简单地接受要求,要通过学校和家庭、地方的沟通,得到家庭和地方市民等的有力协助,进一步改善学校的教育。这一制度是引入民间活力实现学校运营活性化,即“民营化”改革的一项内容。

     根据相关规定,学校运营协议会在运营不合理时,教育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决定,教育委员会可决定其存废。学校运营协议会委员由教育委员会任命的制度规定,从某种程度上,实现了地方“体现市民意志的学校运营”,或者说是反映了教育委员会在学校运营中的“特定需求”。

     其二,“公私合作学校”(公设民营)形式下的学校管理民营化。此种形式的学校管理民营也可称之为公立学校的民间委托。它是指国立、公立学校通过签订合同将学校的管理和经营权委托给民间机构(只限于特区的幼儿园和高中)。为使学校设置者进行学校管理和负担经费,作为公立学校设置者的地方公共团体的教育委员会对其管理运营负责(日本《地教行法》第二十三条)。 

     按照此法律规定,日本所提出的将公立学校包含教育活动本身的管理运营全面委托给民间的“规制改革”提案,其实是与“设置者管理主义”的原则相悖。为了应对此项提案,日本中教审提出,即使在采用设置者管理主义的现行制度中,也可通过地方公共团体与学校法人合作,建立私立学校(公私合作学校的设置—PPP的手法)。这项提案在“规制改革—民间开放推进3年计划(修订)”(2005年3月25日日本阁议决定)的“关于学校‘公设民营方式’的解禁”主题下,将一些重点计划事项编写入内。

     概述起来,“公私合作学校”(公设民营)形式下的学校管理民营化,其主要特征有:①允许在私立学校设置时,由特区地方公共团体的总负责人代表都道府县对应该审查的资产要件进行相关的审查等;②该地方公共团体无偿或廉价提供或转让有关学校设置的必要学校用地、校舍等基本财产,每年为学校运营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等,无论在筹建的手续上,还是在经费上,都考虑了让民间更容易参与。

     其三,“结构改革特区”的股份制公司—NPO法人形式的学校设置。此种形式的学校管理民营,其实就是办学主体多元化。它是指在原有的办学主体(国立学校)、地方政府(公立学校)和学校法人(私立学校)的基础上,允许企业和一些非营利组织(NPO)举办学校。根据日本《特区法》,作为在“结构改革特别区域”里的特别规定,允许股份制公司以及NPO法人成为学校设置的主体(该法第十二条、十三条)。

    与此同时,还允许放宽学校设置者依据学校的类型决定设备、编制等的“设置标准”(日本《学校教育法》第三条)(校舍、学校用地等必要条件的放宽、教员配置的弹性化等),允许学校设置主体除规定的国家、地方公共团体以及学校法人(同法第二条)外的特例(“公司建立的学校”、“非营利法人建立的学校”)等的特别政策,尤其包含了设置标准的放宽,学校教育质量的确保等的重大问题。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