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宏启:依法治校的几个问题(讲座提纲)
(2009-04-23 16:54:29)
标签:
教育依法治校杂谈 |
分类: 讲座提纲 |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培训学院
教育部小学校长培训中心
一、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
1.学校事故的表现
能否避免人身伤害事故?
2.学校是否是学生的监护人
法律对监护人的规定
3.一般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1)有损害事实
(2)行为的违法性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4)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4.学校有无“过错”的确定
怎样才算管理不善?才算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有不当之处?
根据通常预见水平和能力预见潜在危险或认识到危险结果而没有注意或没有采取避免危害结果的措施,就是未尽相当注意义务。
英国判例法明确反对社会对学校的管理提出苛刻的要求,认为教师应该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reasonable careful parents),但同时认为教师不应该是“过分谨慎的父母”(excessively cautious parents)。。
法院认为“对孩子过分管理可能是质量低劣的教育实践”,“在学校中时时刻刻对孩子事无巨细严加管理”不利于培养孩子的独立性,不利于实现教育的目标。
英国的判例法中有一句常被引证的著名的话:“一个孩子扭伤了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曲了他的精神要更好一些。”英国的做法值得借鉴。
二、依法管理学生
1. 尊重学生的权利
《教育法》第42条规定:
(1)
(2)
(3)
(4)
(5)
(6)
(7)
隐匿
(8)
自作自受
(9)
(10)
(12)其他权利
2、督促学生履行义务
《教育法》第43条: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3.学校对学生的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勒令退学
开除学籍
4.对学生的行政处罚
可否对学生既予纪律处分又予行政处罚?
三、 依法管理教师
教育教学权
科学研究权
管理学生权
获取报酬待遇权
民主管理权
进修培训权
“九五”校长培训教材《学校教育法制基础》:在聘任期间,无特殊理由一般不能辞聘或解聘,确需变动时,应提前与当事人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后,方可变更或解除。(第127页)
教师申诉制度(申诉权)
对申诉的处理:30天以内予以处理;
如果逾期不处理,或者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2、
(1) 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 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3) 对学生进行……教育
(4) 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5)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6)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3.教师的行政责任
学校有无行政处罚权?
可否对迟到、早退、旷工的教师罚款?扣款呢?
可否对违纪教师既予行政处分又予行政处罚?
《中小学法律问题分析》,红旗出版社。
希望进一步交流
北京师范大学教育管理学院
邮编:100875
电话:010—58806106(办)
E-mail: chhq317@sohu.com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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