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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庭审细节还未公布,我只能靠猜测说一下个人观感。所有看法会随事态发展而调整。
检方证据包括被害人尸检,病理检测为中毒,饮水机中毒药(二甲基亚硝胺)检出,下毒者林在网上搜索毒药的机理并做过大鼠实验,林的口头供述等。加上饮水机是在宿舍这个进出人员极少的狭窄空间内,所以下毒是可以确定的。而被害人确实死了。那么作为辩方,能够突破的地方就是下毒和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
辩方提出的理由包括毒药经过稀释,远低于致死剂量,该毒药于24小时内分解,公安局60小时后检出毒物不可信等。但真正重磅的是:
1.死者黄洋的尿液,其中一半在司法部检测,未检出毒药成分,另一半在公安局检测,检出了毒药成分。互相矛盾不说,检方还隐匿了前面那部分对投毒者有利的结果。
2.检方缺失了核心证据即病理检测中的毒物分析报告。
所以辩方的推理结论是:林投毒,从剂量上看,只存在伤害(被告则自称是愚人节玩笑)成份,但由于某种其它原因(辩方的专家证人认为可能是急性肝炎)死亡。对这个猜测的原因,辩方出具了中山医院当时收支被害人的病历,上面写着不排除乙肝爆发致死。
【私货预警】以下都是本人个人判断与猜测:
这个案子在程序部分和念斌案很像,当然后者要恶劣得多。
检方在本案中出具了矛盾有瑕疵的证据,并且存在关键证据灭失。按目前的情况看,被告判死刑的几率大大减小了。
林说投毒是愚人节玩笑,这个难以取信,记得当时他的微博被披露,言语都是充满着仇恨,恶狠狠的。受害者中毒后他还长期隐瞒了投毒情节,造成受害人死亡。
但高校投毒,普遍来说,凶手都仔细计算过剂量,使受害人不致死而是找不出原因地致残。
从林的投毒选择来看,该药小剂量使用时,能够慢性毒害受害人的肝脏,使之逐渐产生大病甚至终生残废。但没有想到受害者患有乙肝,结果导致大三阳爆发,直接致死。其心思之恶毒是显而易见的。这是我所猜测的真实情况。
更正一下:关于大三阳的问题,被害人是三个抗体阳性,不是大三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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