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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好买基金研究中心
一、 第一重门:绝对收益
作为与私募基金相似的产品,“一对多”产品天生具有和私募同样的目标。绝对收益也应是“一对多”终极目标,有基金经理将此概括为“熊市不亏钱,牛市能赚钱,中长期跑赢指数”。公募基金以做“相对收益”为投资者熟知,“一对多”投资团队,特别是由公募基金转投“一对多”的基金经理是否能顺利完成这种转变呢?绝对收益和相对收益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在具体实践中却不是如此简单。在2008年市场的深跌中,大部分私募基金在下跌中也受损较重,从绝对收益角度来看并不合格。在2008年,公募基金经理出身的私募基金经理并未表现出明显的优势。24只公募出身的私募经理管理的基金平均跌幅为33.16%,其中仅星石旗下的星石系列实现正收益,涌金管理的亿龙中国跌幅小于10%,这些有公募“血统”的私募基金中有11只跌幅超过40%(见下表)。这些基金经理中不乏原公募中的明星人物。可见“一对多”是否能做到绝对收益,操作策略的真正改变将是考验的第一重门。
二、 第二重门:激励机制
“一对多”与公募仅收取管理费用不同,《意见稿》指出“在一个委托投资期间内,业绩报酬的提取比例不得高于所管理资产在该期间净收益的20%”,这意味着,业绩提成将成为“一对多”的主要收入方式。与此同时,证监会对“一对多”产品的客户身份做出进一步限定,有两类资金不得购买“一对多”产品:一是基金公司自有资金;二是基金从业人员。
两方面结合起来看,“一对多”产品在市场上涨和下跌时利益明显不对称。在上涨实现正收益时,基金公司可按净收益提取业绩提成,而在下跌时,基金公司却不会付出直接的代价。换句话说,在基金净值下跌时,对“一对多”没有相应的约束。
在这方面,私募基金因其与客户利益有一定的绑定机制,更能激励私募管理人。初期成立的私募基金,私募管理人通常会跟投10%,目前的信托合同一般都会要求私募基金公司跟投至少一份,提取超额业绩时,也要求将其中的部分转为基金份额,如深国投平台上发行的私募产品,要求将部分业绩报酬转为基金份额,直至私募管理人在该产品中的份额占到10%为止。私募基金在上涨时自有资产上涨,同时还提取管理费用;在净值下跌时,不但不能提取管理费用,自有资产还要遭受损失。
此外,一对多基金经理的激励问题也值得关注,没有一个很好的机制,公募基金公司会面临优秀的一对多基金经理向私募流失的风险。总之,一对多利益机制的创设和平衡问题可能会是考验的第二重门。
三、 第三重门:信息披露
证监会发布的《基金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对信息披露作了原则性的规定:“涉及证券投资明细的,原则上每季度至多报告一次。订明资产管理人每月至少应向资产委托人报告一次经资产托管人复核的计划份额净值。”
事实上,信息披露的阳光化,适度引入行业的竞争,能够促进整个行业的发展。私募基金在赵丹阳首开阳光化的先河后,在近年的飞速发展即是很好的证明。此前,基金公司的“一对一”、“年金”等业务发展缓慢,也与信息披露不透明,整个行业处于封闭状态不无关系。
在具体的操作上,信息披露是公开披露还是仅针对特定客户披露?这也会影响“一对多”的成长速度。如果仅针对特定客户批露,客户无法进行产品的横向对比,无法对产品作出正确的评价。最终可能会让一些投资者望而却步,妨碍“一对多”的长期发展。但是,从基金公司角度来看,仅针对特定客户信息披露,能减少其压力。在各方因素的综合之下,信息披露该如何进行,将是“一对多”面临的第三重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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