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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里·波特》不该是标准

(2008-02-19 09:57:16)
标签:

文化

分类: 猫看片儿
 

 

新闻出版总署音像电子与网络出版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的政策解释称,“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主要是指以追求恐怖、惊惧、残酷、暴力等感官刺激为目的,没有任何思想性和善恶标准,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音像制品。

 

人们娱乐的时候,自然会追求感官享受,也正因为此,才会出现音像产品。只是人们都知道,什么都要有个度,为了感官上的刺激,超过了这个度,那音像产品就是不健康的。
这个度是什么呢?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看法,千差万别。这个时候,就需要管理部门出面,划下道来:不管你接受不接受,我们的标准就在这里,超了就算犯规,勿谓言之不预也。
可惜的是,在我们这里,这个标准一直没有说得太清楚。例如这次查处“恐怖灵异类”音像制品,当有人议论时,负责人解释,《聊斋》不算,《哈里·波特》不算……那《达·芬奇密码》算么?《搜神记》、《山海经》能拍片么?可见,在这个关键点上,单举例子是不能成为标准的。
仔细看这次的解释,标准似乎是有一条,那就是“没有任何思想性和善恶标准”。只是,这样的解释也不是硬性的、人人都能理解清楚、取得一致的。何谓“思想性”?什么叫“善恶标准”?仍然是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至于“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则要有科学的依据与例证才更有说服力,特别是什么叫“严重危害”,一定得阐述清楚。否则,禁令在逻辑上站不住脚,就只能成为权力意志了。
回想以往,各个管理部门出台的类似政策有不少,在标准不明晰的情况下,出版机构为了规避风险,采取的是保守的做法:禁令一出,一棍子打死,凡是沾边有嫌疑的一律不做。等到时过境迁,自觉环境松动,则蜂拥而上,触雷踏线,直到下一次进行整顿。
“恐怖灵异”之所以能成为一个类别,拿出来单独说事儿,说明它是有市场的,是能够满足一部分人的需求的。自古以来,人们就需要这样的产品,所以延续至今,它还保持着生命力。但要让它遵从公共道德底线,把负作用降下来,禁止一些不良产品浑水摸鱼,则必须有明确的质量标准。换句话说,不能让创作者猜着创作,让出版机构猜着出版……这样不仅成本太大,效果也不可能好,甚至会引发对管理者能力的质疑。
所以,管理者应该真正放下架子来,科学一点,听取一下创作者与出版机构的意见,甚至多借鉴国外的做法。标准应该是长期行之有效的,是所有从业人员自发地共同遵守的。制定一个明确的、大家都信服的标准,不应该是管理者起码做到的事情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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