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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财经赶集网求职被骗 |
文/李俊慧
日前,据《北京晨报》报道,网民王女士在赶集网求职,工作没找到,还被骗子骗去9900元。赶集网客服对媒体表示,王女士收到的招聘短信的确是由骗子借赶集网平台发布的,但赶集网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无法判断是否为骗子。那么,对于赶集网注册用户基于对赶集网的信任,而遭受的损失,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赶集网真的一点责任都没有吗?
请教一:身份核验要求是否已全面执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
在此,想请教赶集网的是,对于不法分子借用赶集网平台发布诈骗信息,赶集网对于不法分子的真实身份是否已按照法律要求,积极履行了真实身份信息核验要求?
请教二:法定管理义务是否已充分履行?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管理,发现法律、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在此,想进一步请教赶集网的是,作为互联网信息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对于不法分子在其平台发布诈骗信息,网民投诉举报后,其是否已及时对诈骗信息做了处理和记录,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主动进行了报告?
请教三:网民求职被骗赶集网完全免责?
有人可能要问了,如果赶集网已经全部履行了上述义务,对网民遭受的损失是否可以完全免责呢?那这里,就要看,赶集网对不法分子诈骗信息的清理是否及时。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显然,如果报道中提及的王女士不是第一个在赶集网求职某单位被骗的且此前被骗网民已经向赶集网进行了投诉,那就意味着,赶集网在接到用户投诉后未及时对诈骗信息进行清理进而给其他网民造成了损失。那么,此种情形下,赶集网就应该对王女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当前互联网广泛应用,不法分子也善用互联网的前提下,作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赶集网们,已经有多种方式可以防范或治理类似不法分子的诈骗行为,比如建立“黑名单”机制。对诈骗信息的发布者、联系信息是否已纳入黑名单管理,或与其他平台的数据库对接,对发布者的手机号或单位信息的真实性予以核验,以期最大限度保障网民的合法权益。
事实上,互联网服务的体验或与坏,关键是能否建立用户信任,开基于信任,形成服务信赖或依赖,如果由于网站的不作为,致使用户权益受损,不仅破坏了特定用户的信赖关系,也会大范围伤及其他用户的信赖关系,进而危及整体服务模式或商业模式的正常运转。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李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