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快评(201006):网络实名制的依据、模式与担忧
文/李俊慧
背景: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李毅中近日出席2010年经贸形势报告会时表示,要高度重视网络信息安全,目前全球多数国家手机、网络都采用实名制,我国要借鉴国外经验,推行手机、网络实名制,同时加快研究对网络域名的管理办法。
同时,李毅中说,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正在研究逐步实施手机、网络实名制。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手机、网络都采用实名制,但在我国还缺乏法律依据。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修订《手机信息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推行手机、网络实名制,加强备案审核。
详细报道:《李毅中称多数国家手机采用实名制 我国将借鉴》
法眼快评:
1、有关“修订《手机信息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推行手机、网络实名制,加强备案审核。”的表述,应该是官方首次对酝酿中的网络实名制所要依托的法律依据予以明确。
2、笔者此前在《“网络实名制”的几个盲点和要点》一文中曾表示,“网络实名制是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义务,还是上网者的义务?”是酝酿中的网络实名制的盲点之一。而笔者在《网店管理将成“网络实名制”范本》一文中曾进一步指出,“《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所确立的网店实名制管理模式可能成为我国‘网络实名制’管理的重要范本和参考。”
3、从目前官方发布的信息看,正在酝酿、制定中的“网络实名制”的法律依据将会通过“修订《手机信息管理办法》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解决。不过,由于我国之前从未发布过任何一部《手机信息管理办法》,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则已施行多年,因此,可以预计,手机实名制将会通过新制定《手机信息管理办法》予以明确,而网络实名制将会通过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实现。
4、纵观2000年9月25日起正式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三方面的内容值得关注:
1)该办法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等级比较高,在全国范围内普遍适用。换言之,通过该办法确立“网络实名制”,可以有效解决网络实名制的效力和适用范围。
2)该办法主要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规范对象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换言之,正在征求公众意见的“网店实名制”的做法“由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负责审查和登记经营主体的真实身份信息”的模式或将成为网络实名制的范本,即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承担实施互联网信息发布自然人的真实身份的审查和登记。
5、笔者此前在《“网络实名制”的几个盲点和要点》一文中所提出的问题“网络实名制是从网民接入网络时就实名,还是在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时才实名?”,答案也差不多就明确了。预计酝酿中的网络实名制将限制在“使用特定互联网信息服务”范围之中。
6、伴随官方对网络实名制的定位、依据和模式不断清晰,善良的网民或自然人,并不担心在使用特定服务时展示真实身份信息,担忧的是,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被众多的部门、机构、公司收集,所带来的个人信息外泄责任无法追究,尤其是个人真实身份信息的核验方式,如何不让核验身份信息或审查身份信息成为个人信息泄露的通道,这应该是网络实名制制定过程亟需关注和解决的问题之一。
7、因为作为当事人,我们无法判断是那个环节收集、掌握了我们个人信息的机构、公司对外泄露或贩卖了我们的信息。因此,在制定网络实名制政策的同时,迫切需要解决个人信息保护问题,圈定个人信息保护的范围、对象和手段,尤其是责任追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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