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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快评(二):facebook涉嫌分享用户隐私遭诉说明

(2008-06-03 19:47:09)
标签:

facebook

sns

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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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法眼快评

法眼快评(二):facebook涉嫌分享用户隐私遭诉说明了什么?

背景:

    近日,加拿大渥太华大学(UniversityofOttawa)的4名法律系学生提出投诉,指称社交网站Facebook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把个人资料披露予各广告商,触犯加拿大法律。目前联邦私隐专员正在就有关投诉展开调查。

    据国外媒体报道,这4名学生于当地时间周五提出投诉时表示,Facebook网站共有22处违反了加拿大法律。他们表示,Facebook的隐私限制设定,以及在保护使用者方面的能力,都存在明显不足之处。

  Facebook对此指控进行了反驳。Facebook首席隐私总监凯利(ChrisKelly)在邮件中表示:“投诉存在严重事实谬误,最明显的是它忽略了Facebook使用者都愿意与其他人分享个人资料的事实。”

   详细报道参见:《加拿大学生投诉Facebook 称其违反隐私法例》

法眼快评:

    1、Facebook的工作人员所谓“Facebook使用者都愿意与其他人分享个人资料的事实”表态需要进一步确认,即Facebook使用者或注册者在进行用户注册时,Facebook是否已经在前置服务条款明确了注册用户的个人资料将被分享或共享甚至是会被转卖给广告用户。

    2、如果确认了Facebook的网站注册服务条款确认用户个人资料将被其他Facebook使用者或注册者共享的话,那么,另外一个问题是广告用户是否被排除在Facebook使用者或注册者之外,或者这些广告客户也需要把自己的个人资料拿出来分享?

    3、另外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作为互联网网站,Facebook是一个覆盖全球的网站,用户来源来自世界各地,但是,各国对于隐私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不尽相同,比如,加拿大法例规定,Facebook内的诸如住址、性取向、出生日期及学校等敏感资料在未经同意下不可擅自披露。但是,其他国家的法律、法例可能并没有对隐私给予如此之高的保护,比如在中国,何种资料应该界定为隐私并没有明文规定。这就给Facebook滥用用户资料留下了可趁之机。

    4、鉴于各国的立法不同,类似Facebook这样的SNS网站,在讲究实名的同时,也需要切实提高使用者或注册者的隐私保护力度,以较高的保护水平和力度来确保用户隐私权保护界限,另外一种解决方法就是,采取类似myspace的做法,在各国建立本土公司运作,遵循本地法律。否则,类似的隐私侵权纠纷将会愈来愈多。

    5、从国内来看,不久前,SNS代表校内网和同学网在用户隐私泄密问题上曾发生“口水战”,表明SNS作为一种追求实名、崇尚真实的世界正在遭遇另外一种冲击,而有关SNS导致用户隐私泄密并不只是facebook可能存在的问题。

 

(本博客文章均属原创内容,未经授权请勿转载,获取授权请邮件:lijunhui0602@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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