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例“80短信款非法归零”案
争议双方:
申请人:中联软通
案件事由:
7月19日早8点半。中联企业客户电脑里的“中联满意通”短信群发软件发生了变化:原本显示是中联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LOGO标识均变为亿美名称、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及LOGO标识。同时企业客户接到大量自称是“满意通总公司”的电话,声称要为客户使用的“中联满意通软件”进行升级。
同日中午12点。中联在亿美服务器的管理帐户被关闭,当时该帐户内有23万元未消费。
7月21日早9点。中联及企业客户短信群发软件子帐户内的未消费余额显示为零,总计余额:60万余元。中联客户反映:亿美及其代理商纷纷打电话给客户,声称:是亿美将中联客户帐户余额清零,如果客户不与亿美合作,则帐户里的钱就不给了。
北京仲裁委8月8日受理该案,9月14日开庭审理,于12月14日送达裁决书。
仲裁裁决:
申请人发展的用户在接受被申请人提供的服务过程中,确曾遇到过用户界面发生变更,以及帐户金额变更为零的情形,但申请人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这些情形的发生得归因于被申请人。仲裁庭进而认定,申请人所称被申请人违约的主张不能成立。
俊慧点评:
本案和8848诉百度网络攻击案有一定的相似性。都是典型的网络环境下的不正当竞争。不同于8848诉百度案的是,首先,原被告关系不同。8848与百度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而本案的原被告之间曾经是OEM合作关系,原告的软件以及软件正常运行的后台服务都是被告提供的。因此,原告以及其客户的数据都储存在被告的服务器上。
本来两家是和和气气的。但是,由于被告欲变更OEM合作为单一代理合作,而原告却坚持OEM合作,因此,两家产生了裂隙。随后在7月19日,就上演了“软件变脸”“帐户归零”等。
其次,纠纷解决方式不同。8848诉百度案,走的是民事诉讼程序,这也就意味着,当任何一方对判决不满意,或者判决中明显不公的,其都可以通过上诉程序以及民事再审程序,来纠正可能存在的错判和误判。由于本案双方当事人的合作协议约定的是仲裁解决纠纷。因此,一方面,双方的纠纷可以迅速解决,另一方面,对于仲裁中可能存在的错裁和误裁,当事人想翻案的概率比较低。因为仲裁是一裁终局,而且想要撤消仲裁裁决的难度比较大,如果在程序上没有什么过错,那么,即使案件在实体认定上明显有错误,但是,依旧无法被法院轻易撤消。
其三,诉的种类也不同。8848诉百度案中,双方走的是侵权之诉,这本身就给8848加重了举证的负担,不但要证明损害确实发生,而且要充分举证系百度所为,我们从法院的判决中可以看出,就是因为8848没有能充分举证证明其所遭受的网络攻击明确、唯一、特定的来自百度,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则走的是违约之诉。因为原被告之间有OEM合作协议和短信服务协议,因此,本案原告的举证焦点就在于举证证明被告确实违反了上述服务协议的约定或确实发生了违反协议的情形。
事实上,原告已经充分举证曾经发生服务中断、终止情形,且仲裁庭也肯定了原告的举证,但是,仲裁庭却没有认定被告违约。更让人觉得意外的是,仲裁把如此裁决的原因归因于原告未充分举证上述情形的发生系被告所为。
首先,本案的仲裁员显然混淆了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只有在侵权之诉中,原告才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的发生来自于被告,而在违约之诉中,原告的举证范围仅限于违约情形的发生与否。
其次,本案仲裁员显然忽略了被告的举证以及免责问题。事实上,鉴于双方之间有合同关系,那么,在仲裁庭承认出现违约情形后,被告就应该举证证明该情形不属于违约,或者属于法定或约定免责的范围内。
但是,被告既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举证,仲裁员又没有因为被告未如此举证而做出不利于被告的裁决。
因此,本案的仲裁裁决就出现了这样的矛盾:违约之诉+违约情形被认定=被告未违约。
尽管原告已经表示要将诉讼进行到底,但是,就本仲裁案来讲,原告想轻易翻案的概率很低。
而所谓的“80万短信款”到底去了那里,也就成了“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