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预备七步走之六:违约,诚信与权益如何兼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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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求职策略(简历与面试等) |
和用人单位签订了三方协议或者劳动合同后,新的问题又摆在毕业生面前,在广撒网多捞鱼的指导思想下,很多人手里有着不止一家就业单位可选。非此即彼的选择并不容易,诚信如何持守,权益如何维护,也是一个不容易平衡的抉择。
正方 心仪工作难得只能毁约
发言人:冯嘉嘉24岁银行职员
现在的这份工作是我去年经过违约重新签的。原先的合同签了五年,我付了两万元违约金,代价惨重!但是,因此若质疑我的诚信、品行问题,我还是要喊冤。
我学的是经济法专业,从前年九十月份开始,就广撒简历。我想进银行,但是因为门槛比较高,所以还投了一些公司和企业作为保底,做了多手准备。但是,简历投出去之后,回音很少,更没有自己满意的。紧接着,我又参加了考研。在等待分数和面试通知的那段日子里,一家外贸公司向我抛来了橄榄枝。这无疑给了我很大惊喜,于是我毫不犹豫地签了三方协议,决定先“嫁”了再说。
不久,我一直心仪的一家银行竟然也给了我面试通知,原来他们名额没有招满,所以在之前投的简历里又挑了5份。得知这个消息,我矛盾了很久,毕竟一边是长时间的理想,一边是违约的现实。权衡再三,我还是找了我们人事部主管,按照合同规定交纳了违约金,投奔他处。
对于毕业生来讲,违约也是一种无奈,在工作难找的情况下,不签约不放心,但签约之后再有机会的话,那只有通过违约换取自由了。这和诚信真的没有多大关系。
发言人:Betty上海大学07届毕业生
作为应届毕业生,对大学生违约我持反对态度。从微观看,某些学生违约后的确攀上了高枝,但从宏观上看,他们的违约行为却使得目前的就业大环境变得更加严峻。
学生有权利违约,用人单位也要想方设法地限制违约或者转嫁风险。我刚签的这家单位就很精明,他们签协议时,写明了前三个月只是实习生,按小时算工钱,单位的一切福利待遇没有机会享受,且实习期间,公司还要再淘汰两个名额。因此,我们都不谈违约,做得不满意,大家随时一拍两散。
单位主管无奈地告诉我,目前大学生违约现象太严重了,他们这个办法也是不得已而为之。公司为大学生保留了名额,大学生却常常连招呼都不打一声就走人,弄得公司非常被动,还要花费成本重新招人。现在这样,签协议时多定两个,待遇低点,一旦出现违约,一方面成本投入不是太多,另一方面也有后备资源可以跟进。
不诚信的违约行为正在恶化就业环境,说到底其实很多是自己给自己制造出的就业障碍。
发言人:梓晨27岁外贸公司职员
说实话,用人单位和大学生两者相比较,大学生还是处于弱势。我前年毕业时跟一个公司签了意向书,本来是一心一意认准这一家,可三个月的见习期过去了,那家公司却迟迟不肯跟我签正式合同,说是见习期后面还有几个月的试用期。我只好又悄悄换了一家单位。后来有前辈告诉我,其实那家公司并不是不想要我,而是故意拖延我转正的时间,想让我多当一段时间的廉价劳动力。面对这样不诚信的公司,大学生该怎么办?
现在已经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一方面,工作竞争的压力,迫使一些年轻人“骑驴找马”,不敢跟目前所在的企业透露随时离开或者已经找好下家的实情;另一方面,有些企业用人制度不完备,尤其是一些民营企业中,对员工的待遇、福利等都不能及时给予满足。所以,风险和诚信应当双方共担,不能仅仅把责任归咎于其中的任何一方。
大学生之所以盲目签约,是因为就业信息缺乏。其实毕业前夕,完全可以选修些就业辅导课,了解当前的就业形势,按照自己的意愿,有目的地投寄求职书,降低求职的失败率。此外,一些学校还有劳动法制课,介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知识。
现在,一些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大量不合法的条款,例如有的规定毕业生试用期长达12个月,还有的规定毕业生不得恋爱或结婚,剥夺了就业者基本的民事权利。在个别地方,甚至还出现了“生死合同”,就业者的一切基本劳动保护用人单位概不负责。
一方面,毕业生随意地签订劳动合同,另一方面,合同中又有大量损害自己基本权利的条款,所有这些,都说明毕业生缺乏基本的劳动法律知识。所以,提高大学生的法制观念特别是劳动法制观念,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
新劳动法违约金问题解答
问题一,试用期离职是否要交违约金?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提出辞职,而不必支付违约金。
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培训等事项,合同中的试用期内的违约金规定是违法的,无效。问题二,劳动者在何种情况下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用支付任何违约金?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问题三,离职是否一定要交违约金?
如合同上明确约定,哪方违约,那方就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执行合同条款并支付违约金。
劳动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可能对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赔偿只是用人单位由于劳动者辞职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国家通过法规严格限制经济损失的范围,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当用人单位存在以上经济损失时才发生赔偿,在用人单位没有以上经济损失时劳动者不需要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