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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照门普法范本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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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岛之恋》的歌词经过这样的改编,竟能十分到位地概括最近甚嚣尘上的香港艺人“艳照门”事件。
“艳照门”令一个又一个集万千宠爱于一身的明星走下了神坛,同时也透射出艺人、网民、媒体丧失羞耻心的时代悲哀。而从法律角度剖析,这次事件也为大众提供了生动的普法范本。
由于“艳照门”事发香港,所适用的法律也是特区法律,且香港法律属于英美法系,它的评判依据和法律逻辑都与我们有很大的区别,所以我们只能假设这样的事件发生在我们身边。
拍“不雅照片”是否触犯法律?
如果夫妻双双在自己的居所中或宾馆里进行“艳照门”行为,众所周知,这是受法律保护的私人权利。
如果上述行为的主体是未婚男女,也不违法,是提倡还是约束,是道德层面上的事情。
如果一方已婚一方未婚,或者双方都已各自结婚,这种行为显然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之间忠实义务”。而所拍摄下的照片和视频,能作为其违反夫妻之间忠实义务的证据锁定。
多人同时参与“不雅行为”可以吗?
不要以为看到过的,听到过的,观念已经接受的东西都是可行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三人以上淫乱的,为首的或多次参加者将以聚众淫乱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零一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艳照”侵害的是名誉权吗?
“艳照”在网上公布后,主人公的名誉权是否受到侵害?实际上,如果照片反映的情况属实,没有经过移花接木等技术处理,没有捏造的成分并不构成侵害名誉权。
当然,将这样的不雅照片放到网上传播,客观上暴露了人物的真实身份,这种行为已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受害者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传播者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也可以直接到公安部门报案,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传播者该遭受哪些处罚?
如果有人在网上BBS设帖或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将“艳照”传播且情节严重的,其行为触及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需要指出的是,电子邮件、MSN、硬盘都被视为传播工具,哪怕只把照片传给过一个人,也是违法行为,但情节有轻重,追究和处罚也会有轻重。
论坛转载有无触犯法律?
转载照片的论坛、网站都属于共同侵权,因为它们违背了法律“善良风俗”的原则。正确的做法是论坛应及时删除所有照片,搜索引擎则需要迅速做出反应:一是断开所有相关网站的链接,二是把暂存的临时文件删除。
贩卖“艳照”罪加一等?
如果有人在交易平台上以网购或光盘形式公然出售“艳照”,其行为触及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该款法律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法律点评: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展律师
香港“艳照门”事件回放
1月28日陈冠希与阿娇不雅照流传于网络,震惊娱乐圈。
1月30日艳照事件影响扩大,张柏芝和陈冠希前绯闻女友陈文媛多组不雅照曝光。
2月2日陈冠希迅速澄清挑衅声明,但他所言发布会并未举行。
2月3日香港警方两日拘捕6位嫌疑人。
2月4日陈冠希越洋发视频道歉。
2月7日数百张新照片迅速散播。
2月10日香港1000民众游行抗议警方执法不公。
2月11日阿娇公开露面称“以前很傻很天真”。
2月12日新照片上网,不雅照受伤女星继续增加。
2月17日大众翘首以待的“陈冠希记者会”并未如传言所述召开,陈公开露面时间悬而未决。
事件发展至今,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及政府高层均非常关注。为免不良风气持续蔓延,曾荫权责成警方继续追踪相片源头,同时指出要在课堂上加强青少年道德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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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相册泄漏
2007年8月中旬,某网友看到了一位在华供职的美国人在网络相册上部分公开的女子照片,他随即将相册链接发到了一家留学生网站上。相册中一个加密的文件引起了一些人的兴趣,很快,密码被好事者猜出,这个原本加密的文件夹随即被打开,一大批女子裸露的照片被公开到了网上。
在很短的时间内,这些照片通过各大论坛被迅速传播,网友通过人肉搜索引擎,不但找出了其中一位女子S的真实姓名、背景资料,连她供职的单位、就读过的学校,全部被人翻了个底朝天。
S的名字在网上被传得沸沸扬扬,由于被搜索次数过多,不日内便成了网上最热门的搜索词汇之一。随即,不少门户论坛纷纷制作大专题,将该事件悬挂在网站首页显要位置,标题放大放粗,趁机恶炒该事件,大大加快了此事的传播速度,扩大了知晓面。
在百度搜索风云榜,S的名字作为关键词,于8月22日便成为“热门搜索TOP50”第一名,次日又成为“上升最快TOP50”第一名,30日更是超过了李嘉诚,成为“十大人物风云榜”第一名。
醉酒被拍受辱
2007年9月,两位20出头的女孩小颜和妮妮(化名)来到上海衡山路某酒吧,找来年轻的酒保小石(化名),纵情喝酒狂欢。凌晨两点多,小石把醉倒的妮妮搀出舞池,叫了辆出租车,直奔妮妮所订的宾馆。
在宾馆房间里,小石趁着妮妮酒醉尚未清醒,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并等妮妮睡着后拍下她的裸照。
第二天,小颜陪妮妮来到酒吧向小石兴师问罪。小石嬉皮忒脸地亮出手机上妮妮的裸照,不肯检讨错误,也不肯答应两位女孩叫他删除照片的要求。还依靠酒吧几个彪形大汉的撑腰,逼两位女孩离开酒吧。
气极了的小颜找来3个“讲义气”的好兄弟,决心向小石报复。当天晚上,他们跟踪小石至一个路口,把小石砍成重伤。没过多久,砍人者便被警方拘捕,并以故意伤害罪被提起公诉。
男大学生强拍前女友裸照
君君和徐石(均为化名)相识在人生最灿烂的年纪。情窦初开时,两人心生暗恋。虽然不在同一所高中,但两人约定好好努力,大学考同一所学校,然后名正言顺谈恋爱。
无奈天意弄人,君君如愿考上了名牌大学,徐石沦落普通院校。徐石与同学在学校附近租了房子,君君是这间小屋的常客。不久徐石发现每次在君君的学校遇到熟人,她就会神色紧张地抽出自己的手掌。徐石有种被歧视的感觉,而君君脱口而出的一句“谁让你考得那么差”。最终在父母朋友的游说下,君君向“无能”的男友提出分手。
徐石却不愿这么轻易放弃。他幽灵般地粘住君君,出现在她教室门口、放学路上、寝室楼下,而君君一度视而不见。
2004年9月的一天,怒火中烧的徐石冲进教室,强行带走正在上课的君君。面对跟着从教室出来的同学,他掏出准备好的盐酸。同学无奈止步。
胁迫君君回到自己住处后,徐石勒令她把衣服脱掉,并找来一根细长的尼龙绳,将其绑牢在凳子上,最后拿出准备好的摄像机、照相机,对着君君的裸体一阵猛拍。
“如果分手,我就把这些东西上传。”徐石以死相胁,强行和君君发生了两性关系。君君第二天就向警方报了案,徐石加紧销毁照片等证据,企图逃避责任。但此行为却让他的量刑加重。最终,徐石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出处:申江服务导报 ◎文/记者郑翌◎漫画/汪磊2008-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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