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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场新人,做好“开门五件事”

(2007-06-03 07:35:46)
分类: 职场攻略与权益保障
 签了有“埋伏”的劳动合同,到打官司那天,才发现是自己同意的,有签名为证;工资加了,应缴的保险费该不该马上调整;年底前辞职了,这一年的年终奖还有吗……
  你这个“职场菜鸟”关于自己的切身利益问题,了解多少呢?困惑一:
  签约需要注意什么?
  大多“菜鸟”觉得找份工作不容易,为了这份工作,劳动合同往往是公司给什么文本就毫不犹豫地签什么。有的“菜鸟”即使发现一些条款模糊,或者不合理,但也是忍得一时气,想先拿到职场“入场券”再说。殊不知,等到发生劳动纠纷时,自己签下的合同只可能是“哑巴吃黄连”。
  法律人士告诫:
  1、要签书面合同,并且要求保留一份合同。
  2、劳动合同的内容要全,要包括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和福利,劳动纪律、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3、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注意是否将“四金”写入合同。“四金”指的是: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以及工伤保险。
  4、试用期内也要签合同,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最多不能超过6个月。
  困惑二
  “四金”缴纳标准?
  通过了试用期,“菜鸟”们的工资有了变化。加了薪,为什么我缴纳的四金却没有马上变?
  劳动专家释疑:
  一般四金基数就是当月的工资,不过如果工资很高(比如超过了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三倍),那基数就到顶了。而如果工资特别低的话(比如低于上年你所在城市社会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那基数也有封底。个人缴纳部分从工资里扣留单位代缴。
  困惑三
  离职了,能拿年终奖吗?
  年底是“菜鸟”们跳槽的高峰,人往高处走,也是应该。提前一个月告知公司后,等办完手续的时候,却发现公司拒绝支付年终奖。理由是,根据惯例,公司的年终奖要在隔年一月底发放,但那时你们已经不是公司的员工了。
  法律人士指点:
  奖金作为基本工资的补充,发放方式、标准、考核及对象都是由用人单位制定,从这角度来看奖金的发放,单位掌握主动权。奖金属于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扣发。年终奖实际上是对一名员工过去一年工作的评价,因此是否应该发放主要由该员工这一年的工作情况和时间来决定,而与发放时间没有关系。
  困惑四
  公司内训算服务期?
  进入了新公司,“菜鸟”们都会接受一些内部培训,但是很多公司都会要求签订培训协议,约定员工后必须为公司服务两年,如提前辞职则要支付在培训期间公司发放给他的工资及为其缴纳的社保费等。
  公司的内部培训是否可以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公司是否可以将员工工资和替员工缴纳的社保费都作为培训费计算?
  劳动专家释疑: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中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出资(指有支付货币凭证的情况)对职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职工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在试用期内则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用。如果试用期满,在劳动合同期,则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支付培训费,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已履行情况相应递减。
  由此可知,签订培训协议设定服务期必须以用人单位支付了培训费为前提。而培训费是指用人单位出资对员工进行各类技术培训支付的货币,在企业内部进行的各类培训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员工赔偿培训费,而将培训期间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及缴纳的社保费视为培训费的说法缺乏法律依据。困惑五
  加班工资怎么算?
  别人在家休息、出门旅游,可是你却遇上了加班。可是加班工资要怎么算?公司常教育我们要努力、奉献,会不会长假就让我们“奉献”了?
  法律人士指点:
  以“五一”为例,加班工资的计算标准是,5月1日、2日、3日为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5月4日、5日、6日、7日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加班工资基数以本人基本工资为基数。
日期:2007-05-29 作者: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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