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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发了《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并于2006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继2002年后最高法院发布的第二个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司法解释。现就这两个司法解释涉及的劳动官司中的申请先行给付河财产保全等有关问题和上海市的有关规定作解读。
政策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行难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的难题之一。在劳动争议中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劳动者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判决也有了法律效应,但是用人单位却以种种借口不给付。在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却发现或是人去楼空,或是帐面上已经没有钱了。即使法院查封,也奈何他不得。针对这种“老赖”,在司法中有两个程序——先行给付和财产保全,它能比较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官司也可以先行给付
一家有近200个职工的公司连续3个月拖欠职工的工资,最近传说老板有关闭公司的打算,员工担心如果公司关闭拖欠的工资找谁要呢?其实,如果职工联合起来,就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只要申请被受理,立即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先行给付,在老板转移财产之前,冻结其财产,并按法律程序先行支付(也叫先行执行)职工的工资。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职工因企业拖欠工资申请仲裁,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如果等到作出裁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执行,会导致职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此时,职工能否请求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之前,要求企业“先行给付”呢?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劳动仲裁程序也应参照执行,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规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已作了补充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l)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予执行条件和程序
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其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前提。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程序
1.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判程序,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财产保全防止“老赖”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的种类: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1、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使争议的财产权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持有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或灭失的现实可能。这里所说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恶意的行为或是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一旦损害来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将是难以弥补的。
2、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待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迫切性,一旦紧急情况发生,给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于起诉的同时或其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损害是难以弥补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银行担保,或其他信用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不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驳回;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财产保全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人民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诉讼保全条件:
1、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或发生其他原因,致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申请人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会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出处:人才市场报 2006年11月21日
劳动官司可申请先行给付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读(九)
赵文骅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解读(九)
赵文骅
政策规定
在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经济确有困难,或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存在欠薪逃匿可能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劳动者提供担保的义务,及时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裁定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劳动仲裁机构的裁决书或者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措施。
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预先支付劳动者部分工资或者医疗费用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用人单位不履行上述裁决中的给付义务,劳动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执行难是我国民事、经济案件的难题之一。在劳动争议中也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劳动者好不容易打赢了官司,判决也有了法律效应,但是用人单位却以种种借口不给付。在你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却发现或是人去楼空,或是帐面上已经没有钱了。即使法院查封,也奈何他不得。针对这种“老赖”,在司法中有两个程序——先行给付和财产保全,它能比较有效的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劳动官司也可以先行给付
一家有近200个职工的公司连续3个月拖欠职工的工资,最近传说老板有关闭公司的打算,员工担心如果公司关闭拖欠的工资找谁要呢?其实,如果职工联合起来,就公司拖欠工资申请劳动仲裁,那么只要申请被受理,立即可以申请财产保全或先行给付,在老板转移财产之前,冻结其财产,并按法律程序先行支付(也叫先行执行)职工的工资。
先予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对某些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急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职工因企业拖欠工资申请仲裁,家庭生活极度困难,如果等到作出裁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再执行,会导致职工无法维持正常生活。此时,职工能否请求仲裁委员会在裁决之前,要求企业“先行给付”呢?
先予执行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劳动仲裁程序也应参照执行,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虽然《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规中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劳动部经与最高人民法院协商一致,在有关政策文件中已作了补充规定。据此,仲裁委员会对确属下列紧急情形之一的劳动争议案件,经过初步审理后,可以采用“部分裁决”的形式裁决企业支付职工工资、医疗费:
(l)企业无故拖欠、扣罚或停发工资超过3个月,致使职工生活确无基本保障的;
(2)职工因工负伤,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3)职工患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企业不支付急需的医疗费的。
企业对仲裁委员会因上述原因做出的部分裁决不服的,可以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一次。仲裁委员会应在接到复议申请7日内做出决定。维持部分裁决的,该裁决即具有法律效力,企业如不执行,职工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案件的其他问题,仲裁委员会应继续审理,在案件处理终结的裁决书上写明部分裁决的内容。当事人不得单独就部分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
先予执行条件和程序
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3.人民法院于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其生活,生产经营急需为前提。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如果申请人败诉,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而造成的财产损失,申请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程序
1.先予执行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开始,当事人未申请的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措施。
2.人民法院接受当事人申请后应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如有必要提供担保的,可以责令其提供,不提供担保的则驳回申请。
3.人民法院对先予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及时作出先予执行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不得上诉,但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4.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后,经过审判程序,判决申请人败诉的,申请人应当返还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拒不返还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申请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用财产保全防止“老赖”
财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法律制度。
财产保全的种类:以时间为标准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
(一)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需要采取保护性的临时措施,使其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人民法院批准利害关系人的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由当事人向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起诉的,可以向采取诉前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后没有在法定的期间起诉,因而给被申请人造成财产损失引起诉讼的,由采取该财产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条件
1、在起诉前,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面临紧急情况,使争议的财产权益或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持有的财产,有转移、隐匿或灭失的现实可能。这里所说的情况紧急,是指利害关系人的另一方恶意的行为或是其他客观情况,使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危险迫在眉睫,一旦损害来临,给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将是难以弥补的。
2、必须立即申请财产保全,不能待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即申请财产保全,具有迫切性,一旦紧急情况发生,给其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于起诉的同时或其后申请财产保全,因损害是难以弥补的,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已无实际意义。
3、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这种担保必须与所保全的财产相适应,不能小于所保全的财产。提供的担保,可以是财产担保,银行担保,或其他信用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不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接受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后,在48小时内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对于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驳回;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并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财产保全
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人民法院的判决能顺利执行,人民法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在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诉讼保全条件:
1、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可能实施某种行为或发生其他原因,致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2、申请人必须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不得向非受诉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非受诉人民法院不得受理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3、诉讼财产保全主要适用于给付之诉,单纯的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判决不具有给付内容,根本不会发生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的危险。但是在确认之诉或变更之诉中兼有给付之诉内容,可以适用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出处:人才市场报 200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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