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类: 职场攻略与权益保障 |
劳动合同争议能否申请仲裁
问:我在单位已经工作13年,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我向单位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单位拒绝了,并在我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我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吗?
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新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
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你认为你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你必须向仲裁提供相关诉请依据。
劳动关系争议仲裁原则
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在哪里?此类劳动争议有何仲裁原则?
答: 对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草案里面有一个简单的描述,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差异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双方的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公务员、军人、家庭保姆、外国机构的办事机构等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也就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比如,以下几种就属于比较典型的劳务关系:一是家庭保姆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二是劳动派遣公司的人员与实际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
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正式退休人员为劳务工使用。
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务工的,应当与之签订劳务使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擅自用工给予处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其一,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第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第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其四,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面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和社会保险;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其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确定劳动仲裁主体资格
问:我在2003年1月1日与某外省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合格后一直在南京路营业部工作。2005年3月16日,营业部以我“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自3月17日起停止工作。我自认工作虽然有误,但只是很小的失误,公司不应解除合同,遂向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
但是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将争议移送到上海分公司所在的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虽然你上班是在营业部,但并不等于在哪里上班,哪个就是被诉人。因为你所在的营业部并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也没有独立的用工权,因此都不是劳动争议的被诉人。
分公司虽然也是分机机构,但如果它有营业执照或者是有独立的用工权也进行独立核算的话,它就可以当被诉人。如果经裁判该分公司对员工承担经济责任的,实际上承担责任的可能是该分公司本身,也可能是在它的本公司。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如果它自己的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只能以本公司的资产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选择被诉人要注意被诉人是否符合仲裁主体资格的问题,凡经过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及其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被诉人。对于主体不合格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问:我毕业后一直在某厂工作,已经工作3年多了,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里近来效益一直不佳,在三四个月里只发了半个月的工资。我不想继续在厂里干了,但担心因为自己没有签劳动合同,拿不到工资。我想讨回工资,应该告老板还是告厂方?
答:你虽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你和某厂的劳动关系可以依法确立。
你因向企业提供劳动,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他们必有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因此你应该告厂家而不是告老板。你应当以厂家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依据有关规定,只有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以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事业单位争议劳动仲裁不受理
问:我是小学教师,因与校长不合,发生口角后被校长扣除当月工资500元和奖金。小学老师工资是根据带班时间计算出来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我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学校补发工资。没有想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工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吗?我应当到哪里去讨回公道?
答:你的争议不被受理,是因为你是小学教师,凡教育局直属学校的教师都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事业单位与其在编职工发生的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人事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由于你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此与学校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其它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也是不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包括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国家公务员等。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适用主体是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他们之间发生劳动权利义务纠纷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出处:人才市场报 2006年6月13日
问:我在单位已经工作13年,根据《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我向单位提出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可单位拒绝了,并在我合同期满不续签合同,我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吗?
答: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这个问题做出了新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
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前,劳动者因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提出将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未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未订立,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状态,用人单位未依据《条例》第四十条规定通知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提出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你认为你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你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然,你必须向仲裁提供相关诉请依据。
劳动关系争议仲裁原则
问: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区别在哪里?此类劳动争议有何仲裁原则?
答: 对于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草案里面有一个简单的描述,即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差异主要在于两方面:一是双方的主体。劳动关系的主体是劳动法调整范围的。根据我们国家的法律,公务员、军人、家庭保姆、外国机构的办事机构等不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也就是管理和被管理的关系。比如,以下几种就属于比较典型的劳务关系:一是家庭保姆与家庭之间的关系;二是劳动派遣公司的人员与实际使用单位之间的关系。
用人单位因季节性、临时性、突击性用工需要,或因单位原因造成难以与所使用的劳动者直接签订劳动合同的用工需要,确需使用本市户籍劳动者为劳务工的,可以通过劳务型公司输入劳务工,或直接招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停薪留职人员和企业内部退养人员、正式退休人员为劳务工使用。
用人单位直接招用劳务工的,应当与之签订劳务使用合同,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所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如果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招工登记备案手续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按照擅自用工给予处罚。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其一,两者的法律性质不同。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关系的依据,属于劳动法的范畴,而劳务合同是建立民事、经济法律关系的依据,属于民法、经济法的范畴。
第二,对合同主体要求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都是公民,也可以都是法人,或者是公民与法人,劳务合同对主体没有特殊要求。
第三,合同主体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劳动者便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劳务合同的主体之间并不存在这种隶属关系。
其四,合同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一方面当事人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和社会保险;劳务合同无须规定这方面的内容。
其五,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
确定劳动仲裁主体资格
问:我在2003年1月1日与某外省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了期限3年的劳动合同。试用合格后一直在南京路营业部工作。2005年3月16日,营业部以我“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为由要解除劳动合同,要求自3月17日起停止工作。我自认工作虽然有误,但只是很小的失误,公司不应解除合同,遂向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工资。
但是黄浦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却将争议移送到上海分公司所在的闸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问这是为什么?
答:虽然你上班是在营业部,但并不等于在哪里上班,哪个就是被诉人。因为你所在的营业部并不是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也没有独立的用工权,因此都不是劳动争议的被诉人。
分公司虽然也是分机机构,但如果它有营业执照或者是有独立的用工权也进行独立核算的话,它就可以当被诉人。如果经裁判该分公司对员工承担经济责任的,实际上承担责任的可能是该分公司本身,也可能是在它的本公司。因为分公司不是独立法人,如果它自己的资产不足以偿付债务,只能以本公司的资产来承担相应责任。因此选择被诉人要注意被诉人是否符合仲裁主体资格的问题,凡经过工商登记的企业单位及其子公司和个体工商户都是被诉人。对于主体不合格的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合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
问:我毕业后一直在某厂工作,已经工作3年多了,但是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厂里近来效益一直不佳,在三四个月里只发了半个月的工资。我不想继续在厂里干了,但担心因为自己没有签劳动合同,拿不到工资。我想讨回工资,应该告老板还是告厂方?
答:你虽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因此,你和某厂的劳动关系可以依法确立。
你因向企业提供劳动,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因实现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当事人双方就是劳动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他们必有一方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因此你应该告厂家而不是告老板。你应当以厂家为被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支付拖欠的工资。
依据有关规定,只有特殊情况下,如企业在被吊销营业执照、解散、撤销或歇业后,应当由其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或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仲裁活动。与破产企业发生劳动争议的,职工当事人申请仲裁,可以以依法成立的清算组织作为被诉人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活动。
事业单位争议劳动仲裁不受理
问:我是小学教师,因与校长不合,发生口角后被校长扣除当月工资500元和奖金。小学老师工资是根据带班时间计算出来的,是应得的劳动报酬。因此我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学校补发工资。没有想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工资纠纷不是劳动争议吗?我应当到哪里去讨回公道?
答:你的争议不被受理,是因为你是小学教师,凡教育局直属学校的教师都属于国家事业单位编制内的人员,事业单位与其在编职工发生的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
省(自治区、直辖市)、副省级市、地(市)、县(市、区)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分别负责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包括国家行政机关与工作人员之间因录用、调动、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以及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企业单位与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或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起人事仲裁的人才流动争议和其他人事争议。
由于你属于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因此与学校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应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其它不适用劳动法的主体之间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也是不能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包括家庭保姆、现役军人、国家公务员等。
《劳动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适用主体是企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与其劳动者,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其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他们之间发生劳动权利义务纠纷才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出处:人才市场报 2006年6月13日
后一篇:无“相关经验”,你还有别的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