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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者合同终止能享受什么待遇

(2006-05-27 06:07:19)
分类: 职场攻略与权益保障

工伤者合同终止能享受什么待遇

    已近不惑之年的卞先生从事电工工作已10余年。2004年1月,卞先生经人介绍到某餐饮公司从事电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两年的劳动合同,至2006年1月结束。2004年11月底的一天,在一次维修电路过程中,由于发生意外导致卞先生工伤,2005年3月,经鉴定为工伤十级。今年1月合同到期时,卞先生不愿续签合同了,要求公司在终止劳动合同的同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另有节假日的加班费及平时的加班费等。而公司认为,根据劳动合同的条款约定,申诉人未丧失劳动能力,故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法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应由公司支付。因为公司为卞先生按时缴纳了社保费,所以按规定有些费用不应由公司承担;至于加班工资问题,公司称根据企业规章制度,加班须事先申请,填写申请单,经公司同意后方可加班,且公司安排在3个月内予以调休,如3个月内未能安排的,以折算工资作为补偿。根据考勤统计及卞先生提供的加班申请单,9月至10月加班时间为71小时,该统计表经总经理签字公司予以认可。11月1日至30日卞先生称加班30小时,但未提供加班申请单及相关证据,因此公司无法确认加班事实;对支付节假日6天的调休工资,公司无异议。
    
    仲裁委员会审理后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签至2006年1月,合同到期有一方不愿续签就视为合同终止。卞先生在2004年11月发生工伤经鉴定为十级,用人单位应按规定支付工伤待遇。至于加班费问题,则应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符合办理加班手续的,不违背程序操作的,且单位也表示认可,包括节假日的6天调休工资公司愿意支付的,双方对此无异议,仲裁委予以支持。为此,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卞先生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支付9月及10月的加班工资和节假日6天的调休工资,对申诉人的其他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是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者被确认为工伤十级,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工伤待遇?用人单位已为卞先生缴纳了社保费,按照《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十级伤残为5个月的工资)。
    
    工伤人员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再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诉人要求公司支付全部的工伤待遇显属不妥。如果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那情况就不一样了,这笔工伤待遇费用的支付就是由单位全部承担了。但如恰逢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只能享受前一项待遇,后二项待遇按规定不享受。

出处:人才市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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