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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签订的协议,张小姐在该文化传播公司兼职工作了一年,但公司每月只给她基本工资500元。于是张小姐要求公司按照当初的协议书另支付其余每月500元,即全年6000元的报酬,遭到公司的拒绝。张小姐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以她是在校生为由,驳回了她的申请。无奈,张小姐只好向法院起诉。
法庭上,被告上海某文化传播公司辩称,张小姐不是公司的正式员工,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张小姐每月报酬1000元是按照她每月文章字数支付的。当时约定张小姐每周来公司一次,并参加公司举行的活动,但张小姐未履行相关义务。该文化传播公司还称,刘小姐的文章均是抄袭的,因此不愿意支付刘小姐合同约定的报酬。
黄浦法院审理认为,张小姐是在校研究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与某文化传播公司建立了雇佣关系,双方签订的劳动协议是平等自愿的。该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均产生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校兼职人员的权益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协议书明确约定,张小姐的基础工资为1000元,原创文章的报酬按字数另行结算。但依据张小姐提供的工资单,该公司自2004年8月至2005年8月,每月支付张小姐的基础工资却为500元,张小姐要求公司支付每月克扣的基础工资,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被告公司的答辩因未能提供证据,法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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