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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北大教授诱骗女高中生的法律性质分析

(2011-08-24 11:1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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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

     在丽江古城,北大教授和高中生小丽邂逅,当晚就开房成为情人,两人年龄相差26岁。随后小丽数次来京,在宾馆或对方家里和王学明幽会,因王学明承诺帮她找学校上北大,小丽义无反顾地跟他好了两年,终究未能圆大学梦。今年4月,小丽再次要求上大学未果,便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向王学明索要30万元,两天后被情人带来的民警拘捕。

该案一出,舆论哗然,人们切齿痛恨之余,纷纷谴责王教授,对其口诛笔伐,甚至有法学界的同仁发文认为王教授因为诱奸少女构成强奸罪,因为与小丽多次并长时间姘居已经构成重婚罪。诚然,作为中国最高学府为人师表的教授理应注重自己的言行与形象,王教授的行为已经显示出其低劣的人品,给北大着实又一次抹黑。但法律人分析法律案件,应该是理智而客观的,应该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用法律的逻辑与思维方式来给案件定性。舆论与民意不能代替法律,公众狂欢的方式判案已经一再伤害了法治的尊严。王教授的言行自然可恨,但这是属于道德层面的东西。笔者特从法律的角度,客观的对本案进行法律分析:

    1、关于王教授与小丽成为情人,多次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分析。

    王教授虽然给小丽画过饼,但小丽已经属于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与王教授发生肉体关系,系自愿。王教授的行为不符合强奸罪的特征,很显然不构成强奸罪。不得不说这是浮躁社会,人们追名逐利的又一个反面案例。高中生为了升学可以献出自己的处女之身,为了找工作可以自愿被潜规则,娱乐界为了出名不惜代价这已经不是新鲜事情。这是物质社会一再突破道德底限的悲哀。

2、关于王教授多次幽会小丽,并发生肉体关系是否构成重婚罪分析。

    通俗的说,重婚罪是结婚之后再次结婚,或者结婚之后又与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同居方能构成。王教授的行为并不符合重婚罪的特征。故王教授的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3、关于小丽以伤害王教授家人相威胁,向王教授索要30万元的行为分析。

小丽再次要求上大学未果,便以伤害对方家人相威胁,并向王教授索要30万元的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构成要素,涉嫌敲诈勒索罪

 

综上,王教授的言行应该受到道德的谴责,但不涉及违法。而小丽的无知却触及到了法律的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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