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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ber无人车致人死亡,人工智能的法律悖论|刘兴亮

(2018-03-21 16:55:18)

 

Uber无人车致人死亡,人工智能的法律悖论|刘兴亮

文/刘兴亮(微信公众号:刘兴亮时间)

/来源于网络

01

Uber公司一辆自动驾驶汽车在亚利桑那州坦佩撞死一名行人——一位49岁的妇女魂飞天外。这是全球已知的首例自动驾驶汽车引发的行人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后,Uber宣布「暂停」所有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项目。

从《旧金山纪事报》的跟踪报道看,警方得出的结论让人确信是行人不当的横穿马路行为导致了悲剧。听起来,Uber公司似乎不必为此事承担过高的道德风险和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当时汽车前排座位上有一位司机,但他未能临时采取包括刹车在内的任何措施,仅仅是听到了「碰撞」的声音。就此,当地警察局的负责人莫伊尔认为,不排除对Uber无人驾驶汽车上负责安全监督的人类司机提出指控的可能性。

还有一点值得商榷是,当地限速为每小时35英里,汽车实际速度是38英里。这就涉及到自动驾驶在交通法框架内的行驶机制问题,看似简单却很难一言厘清。

众所周知,早在2017年9月6日,美国众议院一致通过了《确保车辆演化的未来部署和研究安全法案》,也称《自动驾驶法案》。该法案仅是为美国各州提供参考的监管框架,并非具体实施的准则。

随后,美国有25个州通过了与自动驾驶汽车相关的立法或发布了相关的行政命令。不幸且麻烦的是,此次事故发生的所在地对自动驾驶汽车的路测监管相当宽松,几乎没有对自动驾驶汽车施加任何限制。


02

我们知道,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伴随着政治原则和公民生活的基本秩序而产生的。有的社会惯用严刑峻法,有的社会则施行宽和精神。但在任何社会中,一个人的生命被剥夺后,都需要对此做出法律上的说明,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

在立法者的角度看,每条法律都与习俗、风尚、普遍精神有着深刻的传递关系。而人的偏见几乎是整体性的,带有很深的传统意味。

就拿自动驾驶汽车撞死行人的事件看,大众的第一反应就是寻找一个承担责任的人。至于寻找的途径和对象,并不是我们最先关注的。在悲剧诞生后,首要任务是平复众人的情绪,其次才是在理性的引导下找到普遍的因果法则,以应对它可能反复发生的后果。

孟德斯鸠曾在他的伟大著作中说过,智能世界的治理远远比不上物质世界。这是针对人的理性在发言,而非人工智能——显然这个概念于孟德斯鸠极其陌生。他坚持认为,作为智能存在物,人在不断破坏上帝确定的法则,人本应自持自理,但有局限性而不断犯错误,于是就需要制定法律来衡量与约束人的行为。每个人都需要在众所周知且彼此确认的公共关系中遵守契约原则。

可但是,但可是,一辆自动驾驶的汽车(假如它算智能世界的一部分的话)与交通事故的另一方不在同一个世界里。公司有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家庭有承担家庭责任的户主,那么一辆汽车,由各种钢铁塑料电池油管构成的这么一个「物体」,该如何与人作为法律责任人而发生关系呢?人即便是最卑微的公民,他的生命也是最可宝贵的,不经过仔细的审查,绝不能剥夺他的荣誉和财产,何况生命。

我想了想,不外乎以下几种可能。

第一、汽车的制造商和发明者承担相应责任——这很可能会涉及到一个程序设计团队;

第二、汽车的乘客承担相应责任——这似乎不大通情达理;

第三、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责任——比如在封闭的无行人的空间里测试就不会出事儿;

第四、容我多想想……


03

这件事情很容易令人做一种「退回原初状态」的联想,在火车刚刚发明的时候,人们对这种钢铁巨兽恐惧异常,并且它跑得太快,容易导致马车夫失业,于是历史传闻最早的火车都是马在拉,而不是蒸汽机作业。

至于它引起的交通事故就像后来的汽车一样,从诞生的那一刻起,就从未彻底杜绝。时至今日,交通法尽管缜密无间,每年死于汽车轱辘下的冤魂仍旧稳定地存在。

由于汽车火车轮船与飞机哪怕航天飞机都是人来驾驶的,舵手们自然负起了相应的法律责任,他们要为航向和安全做严格的操作,出了事很难逃脱干系。

因为旁人和法律都明晓找谁。


04

然而,人工智能带来的自动驾驶汽车引起了法律上的一点悖论,那就是它似乎是个自主的「机器」,没有明确的主人。

这尤其体现在它们自己在马路上往来行驶的时候,不是人,而是一整套的程序和电子设备在做出判断。无论这一秒或下一秒的移动,速度,车体状况都不以车里乘客的意志为转移,而是自行决断——否则它们就一定不是真正的智能汽车。

显然,这类汽车比一个人类司机更冷静、客观、理性,能够在大多数情形下做出理智而科学的判断,并引导汽车在最合理的范围内完成就既定任务。

这一点上它们肯定比人高效,但不具备人的临场决断力和随机调整能力。因此它们与法律人的最大区别就是不具备情感意识,与法律人最大的相同处在于能够肇事。

这就带来一个根本的悖论。

大自然可以将耻辱作为对人的谴责,但绝不可能让一辆汽车因蒙受耻辱而感觉受到了最重的刑罚。那么这种耻辱感能够移驾于他的拥有者那里或者设计者哪里吗?

这就会带来另外的伦理和法律问题,一个人多大程度上需要为自己所拥有的东西承担责任,比如一只狗咬了路人,他的主人要承担多少责任,这是自古以来的棘手问题。

而人工智能技术的繁复还在于任何伟大的产品都倾向于自我学习,机器会调整自己的行为,它们似乎是具备思想能力的。而设计者们不过是在这件事里做了一次初始化的简单工作而已。法官难道要一个在春天播种的人为整个收成负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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