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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才庚同學:學術研究論文不應該以子虛烏有之事入論——是典型的學術不端

(2023-05-31 07: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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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文化

杂谈

雲南檔案(1986)發表過人民大學黃才庚同學的一篇學術論文《宋朝皇帝詔令須經副署》,說實在的,這是常識,不需要黃同學的論述,大家都知道,而且現在也有南宋時期的官誥文書出土,倒是皇帝的詔令,一般情況下,由中書舍人或者翰林學士草擬,經給舍論駁無意義之後就可以行下,並無皇帝簽字蓋章,除非是政和初徽宗皇帝進行改革,謂御筆可以享有詔書同樣的法律效力,否則,皇帝自己寫的條子發布出去也是無法律效力的東西。如果任命官吏,經辦人,書寫人,六部尚書的主管單位以及宰執都得簽押。宋代有個冠名與任職名前簽署二字,就是不能做什麼決策,但可以在相關文書上簽押。張浚的父親張咸紹聖元年考得制科狀元之後便是簽署川西劍南成都刑獄公事,也就是成都簽署相關裁判文書的副院長之類的工作的,簽書這個工作,薪俸比正職要第一個檔次,對於案件沒有決策權,但可以提出反駁意見,可以要求案件進行重審之類的。

照說,黃才庚同學的這篇文章與此外的內容可以了無牽涉,但黃同學卻要以紹興七年周秘論張浚一事為例,說這個行遣張浚的詔書被趙鼎論駁,當然這樣沒有疑問,但黃同學非要說周秘彈劾張浚的罪過是貪贓枉法,這就太扯了。做學術研究難道不需要查核一下歷史文檔嗎?張浚出將入相四十餘年,啥時後有過貪贓枉法之罪?

黃同學之論,比大漢奸秦檜以莫須有之罪殺岳飛更為惡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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