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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员工返乡认定“非法营运”,“执罚”频现需要公民为权力打造制度笼子

(2013-02-06 23:32:09)

送员工返乡认定“非法营运”,“执罚”频现需要公民为权力打造制度笼子

 

 

                              杨 

 

 

上海宝冠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分部老总舒双友,深感农民工兄弟过年返乡太辛苦,2月2日上午,特派公司技术员彭勇驾车,送6位农民工兄弟姐妹返回黄梅县老家。不料,途中遭遇黄冈市团风县运管所工作人员查扣车辆,以“涉嫌非法营运”为由,要求缴纳3000元罚款才能放行。当晚6点,彭勇被迫借了1300元凑足1500元才脱身。(《武汉晨报》2月5日)

《道路运输条例》指出,非法营运是指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行为。那么,非法营运就是要有金钱交易和牟利为目的。那么,公司老总派本单位的技术员,用自己的车送员工回家过年,并没有收员工一分钱,“非法营运”谈何成立?尽管彭勇在车上立了一个“出租”字样,但这完全可以说清楚,而运管所的并不询问6位农民工,违背“孤证不立”的规则,执意要对彭勇处罚,如此一意孤行的态度,着实令人费解。

除了将执法变成“执罚”以外,我们的确很难找到其他原因来解释这种运管部门的这种行为。能佐证这种“执罚”思维的还有:其一,运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先对彭勇做出3万元的书面处罚决定,事后又依据其申请酌减为罚款1500元,罚款也可以讨价还价,再次证明罚款是主要目的;其二,执法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是要由当事人向财政专用帐户交纳,但是,运管所的执法人员却直接向彭勇收取1500元现金,违反了我国行政罚款“收支两条线”的明文规定,如此迫不及待的行径,他们不是以“执罚”为目的,还是什么呢?

 “执罚思维”任何时候都有,尤其年关临近更甚。2007年关,广东省南海一家公司用大巴免费运送员工返乡被路政部门查罚;2011年关,河北省保定雄县一高姓老板厂里打工的一对外省籍民工夫妻想回家,高老板主动开车送他们到某市火车站乘火车回家,被罚款1万元;前不久,安徽阜阳刘杰从常州带4名工友开车回安徽老家时,在南京江宁上坊附近被运管所稽查人员拦住,称其为“非法营运”,要对其进行罚款。这种类似的事情屡屡上演,盖因执法的权力并没有“关进制度的笼子”;便是有些貌似关进了制度笼子的权力,所谓的“笼子”也是纸糊的,难以阻拦权力猛兽,或者干脆笼子的钥匙直接掌握在权力自己手中。

举例来说,执法部门可以动辄对公民处罚数以万计的罚款,理论上公民对处罚不服可以到法院进行诉讼,但囿于时间、精力、金钱等因素,公民较少能提起诉讼,为何当初执法部门要对公民进行大额处罚时就不需要申请法院批准,由法院对两方进行听证后再裁决呢?再比如,每到年关,执法就频频变身为“执罚”,但我们四处只见“执罚”的身影,却不见纪检监察机关对执法本身进行检查的身影,对违规的执法人员往往也是高高举起、轻轻放下。

 将执法变成“执罚”的,不仅有运管部门,也有交警、城管、质监等等执法部门,这就需要公民为他们打造一个制度的笼子,而不是权力为自己打造笼子---那样,笼子会成为舒适的别墅。立法部门针对执罚频现的现象,应当召开立法听证会,多听取民众的意见,应当多吸纳民众参与立法过程,应当及时公布立法信息,让制度的笼子由公民来亲自量身定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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