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硕士起诉法大”意义在案外
杨涛
2010级学生的新生奖学金是9000元,2011级学生却只有2000元。12月12日上午,中国政法大学78位2011级法律硕士生集体向法院提起诉讼,称校方招生简章中未公布奖学金具体政策的行为违法,并要求补发之前的奖学金。昌平区人民法院以中国政法大学并非行政机关、不适用行政诉讼主体为由暂没有立案。校方回应称,学生们的奖学金降低是由于教育部拨款取消。(《京华时报》12月13日)
仅仅相差一届,资学金的数额却相差7000元,这对于囊中羞涩的学生而言并不是一笔小数。但是,我却看到一些网友称,为了一点钱,学习法律的人就不惜与学校对簿公堂,这也未免太丢人了。我却觉得,法人的硕士们一点也不丢人,相反,他们的起诉却是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某种程度上讲,学习法律的他们正在课外实践着他们的课程,有助于推进法治进步。
虽然孔子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但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这种说法得一分为二,如果说所谓的“利”是符合法律规定,是个人当然应当享有的东西,那么“利”就是个人权利,当然值得追求,一点也不丢人。而且,我的观点恰恰相反,作为学习法律和今后将要以法律作为职业的学生,如果认为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也不会拿起法律武器去维护自身的权利,那么,今后如何能为其他公民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如何在社会上为公民维权作出榜样。而且,作为教授法律学科的中国政法大学应当为能培育出告自己的学生为荣,因为这才是实践法治精神的体现,所谓“吾爱吾师,更爱真理”,事实上,中国政法大学新闻中心相关负责人对此也表示,学生们起诉是合法权利。
所以说,这起诉讼主要并不在于获得7000元奖学金本身,而是在于案件之外,其一是法律人带头来维护权利,给其他公民带榜样。其二在于,利用这个诉讼再来测试一下有关大学可否作为行政诉讼的主体,推进司法的创新和法律的修改。在此之前,虽然有北大博士生刘燕文诉北京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案,法院将北大作为了行政诉讼的主体。但是,北京昌平法院相关工作人员还是以中国政法大学是事业单位,不具备行政主体资格为由,当场拒绝学生的立案申请,后经学生力争,法官才让学生们留下一份诉状,但未明确是否能够立案。法大法律硕士生的这次起诉就显得更具意义,通过这个诉讼再来冲击一下大学可否作为行政诉讼主体的议题,让司法界和法学界再来考虑大学这样一个事实上行使着行政权力的事业单位,是不是不需要受到行政诉讼的制约的话题?
此外,法律硕士们也表示,“起诉的目的并不是为钱,而是要学校拿出教育部取消拨款的证明,法律维权也是希望能够为推动高校财政依法公开贡献力量”。这证明了这场诉讼的第三个案外意义,就是推进高校的财政公开,促进政府和公营部门的财政公开。从中央到地方,从行政机关到事业单位和国企,财务公开都不透明,这些年,国家下大力气抓了中央部委的财政公开,但大多是科目并不详细,“犹抱琵琶半遮脸”。财务公开是建设法治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所以,财务公开不仅要从各个领域进一步突破,也要从纵深推进,更为具体和详细。因此,法律硕士们要求学校拿出教育部取消拨款的证明这样一个细微之处入手,以推进高校财政公开是有助于高校法治和社会进步,是纵深推进财政公开的具体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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