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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一张盗版光盘就判刑”未必是一个福音

(2012-11-14 23: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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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销售一张盗版光盘就判刑”未必是一个福音

杨  

十八大代表、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表示,《著作权法》正在修改中,未来销售盗版光盘处罚门槛将大幅降低。“过去销售600张盗版光盘才判刑,以后销售一张两张就会判刑。”(中国广播网11月12日)

  销售一张两张盗版光盘就会被判刑,这恐怕很符合一些重刑主义者的胃口,因为,在他们看来,各种社会不良现象的出现,归根结底就是因为刑罚不够重,所以,“见死不救”要入罪,食品问题多多就要加重刑罚。不过,仔细想想,柳署长的表述是不够严谨的,因为《著作权法》既不是刑法典也不是单行刑法,更不是司法解释,由《著作权法》来规定销售一张两张盗版光盘就要判刑,并不现实。

 好了,就算是刑法典或者司法解释中明确规定了销售一张两张盗版光盘就要判刑,这对于打击盗版光盘就一定是件好事吗?我并不否定也许我们会实现“天下无盗版光盘”的可喜局面,但是,完全也可能出现另一种局面则是,盗版光盘制作和销售仍然非常猖獗,但是,有关部门却高调宣布打击了众多侵权罪犯,而那些被打击者,恰恰是那些在街头巷角偷偷卖少量盗版光盘的底层人士。

    早在几百年前,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就告诫我们“刑法的本质不在于刑罚的严厉性,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在打击盗版光盘问题上,同样如此。现在规定“销售600张盗版光盘就被判刑”的规定已经足够严厉,问题在于,执法机关和司法部门有无下决心打击和惩治。现在,有关打击盗版光盘等侵犯著作权的犯罪不力的问题在于,一是行政执法部门不愿意深入打击,有的仅仅是满足于抓“小萝卜头”,更有的是对侵权的违法嫌疑人“以罚代刑”,甚至是为达到罚款目的,搞“养鱼式执法”,一边抓、一边放,执法围绕着罚款而转;二是行政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不够,有些案件,行政执法机关没有侦查权,无法深入开展取证,而公安机关则出于种种理由,对于证据不足的案件往往又不接收和介入侦查。

  正如存在这些体制和机制性的障碍,才让打击侵犯著作权不力,那些制作盗版光盘和大量批发盗版光盘的源头还在,如何能禁绝盗版光盘的泛滥?如果我们要倒果为因, 规定销售一张两张盗版光盘就要判刑,将很难遏制这种泛滥现象,倒可能出现的是,既然销售一张两张盗版光盘就要判刑,那些执法部门就抓住这些贩卖的小商小贩判刑,并以此作为政绩而吹嘘,执法力量的配置和执法重点也将本末倒置。

  当然,销售一张两张盗版光盘并不是不受处罚,更不是什么光荣的事情。只是对于这种轻微的违法行为自然有相应的法律来规范,比如接受行政处罚和治安处罚,甚至是治安拘留。因为,刑法讲究谦抑性,刑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其他法律可以规范的事情就不需要动用刑罚;刑罚也讲究罪刑相适应,什么样的事情对应多大的处罚,如果销售一张盗版光盘就要判刑,那么销售一千张是不是要判处死刑,销售一万张呢?如果销售一万张就判处死刑,那么,某人销售一万张以后,反正都是死刑,就无所顾虑,销售越多越好,刑罚的威慑力就对他无效了呢?

   立法容易执法难,而执法者推卸责任的方法往往就是将问题往法律身上靠,我希望,执法部门在遇到问题时,先多想想自身的执法力度和执法机制,不要动不动就将问题推向法律。法律无法承受执法不力之痛,而刑法更无法承受“销售一张盗版光盘就要判刑”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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