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艳照门”当事人是公权过度介入私域
(2012-08-15 23:1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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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开除“艳照门”当事人是公权过度介入私域
网传疑似安徽省庐江县负责人“艳照门”事件有了新进展。其中两名当事人、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汪昱及其妻均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新京报》8月14日)
网民原先质疑“艳照门”当事人是安徽省庐江县的县领导,不过,这事并没有得到证实,倒是揪出了两个不起眼的当事人---合肥学院团委副书记汪昱及其妻,俩位在学校任职的人员,而他们交代“照片上其他两名男子并非庐江县领导,他们也互不相识”。接下来对他们的处理是理所当然的了,但是,“双开”的结果不免让人有些出乎意料。对当事人的不道德行为,需要处以如此严厉的惩罚吗?
当然,基于目前这一事件在社会上造成的影响,也基于《教师法》规定教师要“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的要求,对于他们处以纪律处分是可以理解的,但不一定就要进行“双开”处理。毕竟,这些艳照在网络上的流转并不是他们有意为之,而是他人利用侵犯隐私的手段获得在网络上扩散的结果,某种程度上讲,他们也是隐私被侵犯的受害者和网络暴力的受害者。如今,有关部门不尽力去追查那些侵犯他人隐私的人,却重重处罚“艳照门”事件当事人,对他们显然不公平。
如果“艳照门”事件有掌握公权力的官员,那么对官员进行“双开”是理所当然。官员与包括教师在内的其他人员是不同的,官员掌握公权力,如果他们私生活上的行为不守规矩,就很容易利用公权力谋取私利,所以,民众对于官员的个人道德要求是更高的。然而,其他人员,特别是教师,人们对他们道德当然有期待,但显然要低于官员,毕竟他们没有掌握公权力,不可能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事实上,人们最初关注“艳照门”事件,是认为有官员涉及,并且由此痛恨官员的行为,而不是要对普通公民也痛打。因此,对于“艳照门”事件的当事教师,能否处以留校察看,给他们一个改正机会呢?
有人说,他们的行为还是聚众淫乱,还需要处以治安拘留和刑事处罚呢?对于聚众淫乱是否需要入罪,在南京审判副教授“换妻”事件中,也曾经引起过争议,所谓聚众淫乱是一种“无被害人”的犯罪,对社会危害并不大。在“艳照门”事件,事情是发生在2007年5月,至今已经超过了五年,无论是治安处罚还是刑事追究,都已经过了追诉时效。以他们的行为要处以治安拘留或者刑事处罚,为有关方面对他们“双开”进行背书,实际上并没有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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