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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不应对“孩子当卖假证的护身符”束手无策

(2012-07-10 16:5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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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法律不应对“孩子当卖假证的护身符”束手无策

                 

 

北京中关村大街是卖假证者聚集地,一张假学生证收费30元,制作过程不到10秒钟。老手一年能赚十余万元。根据法律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行为人不被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因此,为了逃避法律打击,卖假证者多为怀抱婴儿的妇女,有甚者生育6个孩子。(《中国青年报》7月9日)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类似的还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于正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怀孕的妇女,不得判处死刑,等等。这些措施的规定,本是体现法律的人性关怀,如今却被某些违法犯罪嫌疑人,当作了逃避法律打击的工具,让人情何以堪?

然而,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带幼童等方式逃避打击却还不止卖假证的妇女。在浙江台州有一女性盗窃团伙,也利用怀孕、带小孩等方式进行盗窃,一旦被抓获也往往被警方无奈释放; 重庆市渝中区一位吸毒的卖淫女,也利用肚里的孩子,作为她的保护神,尽管多次卖淫、吸毒被捉获,但因为她是孕妇,警方将她奈何不得。这些逃避打击的妇女,如果任由其自行其是,则不仅会继续危害社会,也会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早在六年前,北京铁路警方针对在北京站、西站等地抱孩子叫卖假发票,并想借口孩子小需要照顾而逃避警方打击者,作出相应的规定:警方与相关部门配合,把孩子直接送到福利部门寄养,同时对大人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具有一定的震慑力,但是《治安管理处罚法》出台后,针对“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即使将她们的孩子送到福利部门,也不能对她们进行行政拘留。

 但是,即便面临着困难,执法部门也不能对此束手无策。各地警方也可以学习北京铁路警方的做法,先看那些涉嫌违法犯罪的妇女,其带得小孩是不是她自己的。如果是她亲生的,则看看小孩是不是满了一周岁,如果满了一周岁,也可以将孩子暂时寄养,将其进行行政拘留。其次,加大经济处罚的力度,卖假证、假发票,都是一种牟利型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警方加大力度没收其违法所得、犯罪工具,以及顶格进行罚款,让违法者得不偿失,那么即使没有对她进行剥夺自由的惩罚,恐怕也能起到震慑作用。

 其次,对于这些利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带幼童等方式逃避打击的违法妇女。警方也应当加大查处力度,深挖其违法行为,看看是否构成了犯罪,如果构成了犯罪,则坚决侦查、起诉,送她上法庭,通过法庭审判,让她们接受法律的制裁----如果她们在审判期间仍然处于怀孕或者哺乳状态,虽不能直接入狱,但也可以处罚金和在档案上记下污点。

 最后一点是要送给立法者,就是对于那些利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规避法律打击的违法者,能否进行法律上的修改。比如规定,当她们处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时,如果是第一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则不执行对她们的行政拘留;但是,如果是屡犯,则可以规定,暂不执行行政拘留,等“怀孕或者哺乳婴儿”状态消失后,继续执行对她们的行政拘留。如此,恐怕将对这些违法妇女产生相应的震慑力。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利用怀孕或者哺乳婴儿、带幼童等方式逃避打击的违法妇女,她们之所以要从事卖假证等违法行为,恐怕背后存在很深的社会原因,这需要我们的有关部门认真调查研究,给予相应的帮助。否则,仅仅依靠法律打击,则防不胜防,难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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